2001年10月18日,村民王某家的狗叼走了同村屠宰专业户李某肉铺里的一块肉。后来,这只狗又来到肉铺旁边时,李某用木棍将狗打跑,狗在逃跑中撞到一头正在街上跑的张某家的母猪,母猪因惊吓在逃跑中将正在行走的马老太撞倒,致使马老太骨折,花去医疗费共计25000元。马老太要求打狗人李某赔偿,李某称:“是因为狗偷肉吃才打狗的,撞伤你的是狗引起的,应当找养狗的人。”狗的主人王某称:“直接撞伤你的不是狗,而是猪,要找就找养猪人。”养猪人张某称:“我的猪被撞,按理说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的事件是因为打狗人的行为造成的”马老太最后将打狗人李某告上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试问:本案中马老太的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甲遗失了一块金表,该表被乙拾得,乙为了担保自己的债务,将该表出质给债权人丙,丙并不知道该表为乙拾得的事实,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有权主张乙、丙之间设定质权的行为不成立B、乙、丙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C、乙、丙之间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D、甲在表丢失后一年内有权向乙所要该表
请以典型性案例说明,第一,《网络信息传播权保护条例》“避风港原则”(或曰条款)的应用,第二,《数字千禧年版权法》(简称DMCA)的条款应用
如果一项应用是采用当前技术的结合而产生的,当前没有被人实际使用过,是否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如果有类似的产品在专利的使用领域中使用,且产生相同的效果或者类似的效果或功能,这样算是侵权专利权么?
由于家里有些事,没办法在去厦门工作。跟老板说:不好意思,家里有事情,无法在去工作了,想给你辞职,老板也答应了。过了一个多月,去工地拿行李回来,顺便跟老板结一下工资。老板就说:你先算一下,我现在也没钱,只好等年底在发给你。 我二话没说就答应了。 到现在已经五六个月从没有给老板打电话要过钱。 年底
新建高架桥距我家29米,致使我家房子有不同程度开裂,我能否要求有关部门给与赔偿或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