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海市黄浦区法院有一件行政诉讼。因被告证据不足,黄埔法院第一次开庭时,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法院自己调查取证为行政单位补充了对行政单位有利的新证据。第二次开庭,原审法官缺席,于是审判长又临时拉了一名法官充数(我没有申请回避的理由,所以没有申请回避)。审判长最终当庭判决我败诉,2011年2月25日作出的口头判决。不不服,笔录没有签字就走了。但至今没有收到书面判决书。
今问:行政诉讼案件,法院是否可以随便变换合议庭成员名单?
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案件证据问题若干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时证据不足,法院不可以为行政机关调查补充新证据。现黄浦区法院为行政机关补充了新证据,这一行为如何解释?
三位律师说可以变更,二位律师认为不可,而应当提前书面通知,究竟那一种说法正确?
问题是变更合议庭成员,象临时拉夫一样,随便叫来一个,但是在问我是否申请回避,我们对法官底细又不了解,只能说不回避,因为临时不可能提出理由。
现在判决书已经下来了,黄埔法院血口喷人,将法院自己调查得来证据,诬陷是我提供的,我气得简直要昏过去,我不想花50元冤枉钱去上诉,给他们50元钱,犹如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我打算提出再审。
另外,此行政诉讼仅仅涉及退休工资计算。争议焦点是一年4个月工龄该不该计算工龄,标的小,那位律师能扳回来?代理费多少?以撤销一审判决为胜诉标准。因为现在我忙于上访,上海人到北京上访的人,越来越多,名列全国前茅!
新乡市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不署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名单,合法吗?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法院行政裁定书(2009)新中行辖字第60号,按照法律规定必须署明审判长、审判员及书记员的姓名并记明日期,盖上法院印章。但是该行政裁定书上却没有署审判长、审判员及书记员的姓名,违反了法律规定。
我于2011年1月15日买的现房,当时签定合同为现房交易。但实际拿钥匙的时候开发商说于当时签定的合同面积不符,要求我们补交差价。而竣工报告和实际实绘报告于2010年1月21日就出来了。他们早就知道实际面积是多少,于挂牌销售面积不符。我觉得对购房者很不公平,现房价格本身要比期房价格要高。既然是现房,那它实际面积早就
我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被告。已审法庭在审理时,把合法转租的实际使用人作为共同被告,有什么法律依据?敬请告知!
我几年前受了工伤,评的是7级工伤,由于公司未曾买到保险,公司也有规定,工伤人员的赔偿要求员工辞工才可以拿。我想咨询像这种情况公司可以辞退吗,如本人辞职可以赔偿我在公司的工龄,双如一年赔一个月,要辞退才有的赔,辞职有赔吗?
咨询下我要申请抵押贷款,但是抵押房产的房主是我妈妈,我妈妈在2010年时判刑,不知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申请贷款?
咨询下我要申请抵押贷款,但是抵押房产的房主是我妈妈,我妈妈在2010年时判刑,不知有什么好的办法可以申请贷款?目前银行要求抵押人要过去亲自签字,有什么好的方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