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08年8月在东莞认识李新华,后来其说要买房产,向我借款1.6万,后面我发现根本无此事情!找其追讨不成,后其失踪,无法联系!我掌握有其身份证复印件!后面我了解到他在广州等地有过如下行为:1.通过音乐交朋友取得信任,借吉他或现金突然人间蒸发;2.应聘公司职位先是探探公司虚实,有他认为空子就努力地表现自己以取得公司、上司、同事或朋友的信任,然后实施他一手策划的诈骗,如以销售借口诈骗货款; 3.应聘人事岗位获得员工信息,启用同事信用卡并刷爆为止。并且被公安机关抓获过! 现我想了解我这个问题是属于债务还是诈骗行为?是由警察还是法庭解决比较好!
我一个人到香港游玩,有次,路过一个黑店,我看上了一个古董,我本想买时,当我拿起来检查时,才发现哪是一个假货,最多值几十人民币吧,结果,老板就硬要我买,老板说,你将哪个假货搞坏了啊,但是我没有搞坏啊,这时老板叫了几个人出来,还拿着刀,对我说,你不买的话,就不让我走,没办法,我怕他们伤害我,我只有买,我
通过人介绍认识一男子,合作投资手机生意,他方开始说每天有可观的利润,我心动,打算到他公司边打工边合股,到才发现公司其实就是自己租的寝室 放几张桌子 很差,自己感觉到虚假,在由于之中他说急需进一批货,他方说要合股那就拿出诚意来,钱拿去后,我说借你,一星期内还我,合作的事情我还在考虑,一星期后我催款,他却
一开始,我跟我一个伙计,合作弄了个小型的的工作室,只有2台电脑,是他买的,一开始说好的,是他出硬件,我出技术,在他家里面弄了有一个多月,因为刚开始做么,效益不是很理想。正好他媳妇要过来,因为一开始是在他的房子里么,所以说我要出去重新租个房子。当时他说,恁嫂子要来,你先租个房子,在附近,然后把电脑搬过
我是一名教师,我单位的校长和主任以单位名义向我借款2万元,借条内容无歧义,但是在落款时他们很有用心的写成了"借款单位:**中学"(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公益性)),自己签名有意写成"代表人"(2人均签字,单位出纳会计均未到场,唯一的一名见证人(我校教师,校长密友)都不愿签字).落款时间当天的时候也是该校长在职时间.主观上看似
2010年我在世纪佳缘平台上认识一个男友,后交往一年时间,他以做工程,等其他名义找我前后借款50万元,后在我要求下写了一张借条。我一直没有见过他的家人,曾经暗示过几次,他说还没到时间,他说在广州有间公司,但因种种原因,我没有去过。前后交往一年的时间,现离规定还款时间还有三个月,但我联系不上他,手机关机。他
我是和买家在QQ聊的 聊的这个人是骗子,然后我货发过去了 说没有收到货 要退款 我卖的是手机 他说他买的是另外一个东西 然后真正的买家说支付宝是我的 我没买手机 我觉得是有第三方骗了我们两个 我和买家在支付宝交易,但是是支付宝担保交易,他在交易订单里面的发货地址却没填写!不过我有聊天记录和发货单等等 可以报警吗 涉
朋友在去年借我9400元,今年又以合伙做生意拿走1万。9400有借条但名字为我曾用名。以合伙做生意拿的只有7600上面只写了‘今拿*元他姓名日期’其余的3000我没任何证据。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可以报案诈骗吗?说合伙做生意我没证据说明他说是合伙做生意
某单位95年建成某房屋,作为福利分房分配给单位职工,当时收取职工购房款后,因单位原因未办理三证,直到05年该房屋坐落点要进行拆迁时,单位通知住户该房屋为违章建筑,并退回当时95年收取的购房款,要求住户即刻搬出,并安排好其他房源(经济适用房)让住户购买。 请问各位尊敬的律师:是否能以现今(05年)的法律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