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书 (2013)富民一初字第2632号 原告周世贵,男
民事调解书 (2013)富民一初字第2632号 原告周世贵,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中石镇洋坪村五组15号。 委托代理人罗渊,富顺县源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何先华,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中石镇洋坪村五组15号。 委托代理人罗渊,富顺县源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向晓刚,男,199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骑龙镇井坝村二组30号。 被告郑富林,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隆昌县云顶镇金竹村16组25号。 委托代理人黄小平,四川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世贵、何先华诉被告向小刚、郑富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查明:2013年1月26日15时25分,二原告之子周正建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向晓刚、何志深从富顺方向往隆昌方向行驶,行驶至胡家镇红岩村六组处与被告郑富林驾驶的川KF0572普通二轮摩托车会车相撞造成周正建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正建负主要责任,郑富林负次要责任。后周正建经医治无效死亡,产生医疗费8633.6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郑富林支付周正建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6750.6元。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向晓刚与原告已另行达成赔偿协议,原告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向晓刚起诉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依法裁定予以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周世贵、何先华之子周正建与被告郑富林发生交通事故一案,被告郑富林自愿赔偿原告周世贵、何先华死亡赔偿金、安葬费等共计80000元,并定于三年内付清。第一次付款时间及金额为领取调解书时支付原告周世贵、何先华20000元,第二次付款时间为2014年农历腊月初十支付原告周世贵、何先华20000元,第三次为2015年农历腊月初十付清40000元。原告周世贵、何先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被告郑富林自愿负担本案受理费693元,并定于领取调解书时一次性给付原告周世贵、何先华。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黄 强 二〇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郑伟 经法院调解后,郑富林第一次赔偿时间已过,但该人仍未按以上调解协议执行,现在我到底该怎么办?
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没有写明诉讼情况,并隐去前代理人存在,以暗涌原告起诉书的说法,是否合法有效?
尊敬的律师好,我因为房屋被无证无照的黑开发商暴力非法强拆,并且有当众殴打侮辱被拆迁人的情节,由于法院是违规受理该案,(法发[1992]38号和法释[2005]9号)我先是要求法院不予受理,未果,不得已去额头应诉,答辩状又提出驳回起诉,也不给于回答,无奈一直进行下去,我只准备了两份答辩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
法院制作的民事调解书没有写明诉讼审理争辩情况,并隐去前代理人存在,仍沿用原告起诉书的说法,是否合法有
尊敬的律师好,我因为房屋被无证无照的黑开发商暴力非法强拆,并且有当众殴打侮辱被拆迁人的情节,由于法院是违规受理该案,(法发[1992]38号和法释[2005]9号)我先是要求法院不予受理,未果,不得已去法庭应诉,答辩状又提出驳回起诉,也不给于回答,无奈一直进行下去,我只准备了两份答辩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只
你好!案情是这样的,经法院调解,法院已出民事调解书,也申请了强制执行
你好!案情是这样的,经法院调解,法院已出民事调解书,也申请了强制执行,肇事人拒不执行赔偿1事,请问我可以重先起诉肇事人不?
民事是经执行厅调解的。已经达成协议。可是原告还找被告闹事。这样跟执行厅有关系吗
民事是经执行厅调解的。已经达成协议。可是原告还找被告闹事。这样跟执行厅有关系吗。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手段呢。
情况是这样的:王某借过赵某的钱,但是几年钱就已经还了,就是农村老百姓借钱那种,而且俩家还是亲戚呢!现在赵某不承认,当时也没有写过欠条收据之类的票据,现在原告赵某拿着王某离婚时的民事调解书(2014年9月份离得婚)上的债务供词当欠款证据起诉了,传票已经下来了,赵某法院好像还有熟人,如果开庭被告不承认欠款呢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法庭隐瞒证据使原告放弃其中一个被告,是否可以重新起诉或审诉这个被告
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法庭隐瞒证据使原告放弃其中一个被告,是否可以重新起诉或审诉这个被告
我老公和他前妻在江西省鄱阳县11年前的民事调解书和他们的离婚证里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离婚证日期是正确的)而我要生小孩办理小孩出生服务证需要他的离婚证和民事调解书,居委会发现日期不一致需要去更正。那我是否带上他们的离婚证去他们当地法院就可以去更正就好。
2012年与前夫离婚,法院民事调解书原话:“原告所有的房屋一套的房屋所有权中的1/2份额归女儿所有。
2012年与前夫离婚,法院民事调解书原话:“原告所有的房屋一套的房屋所有权中的1/2份额归女儿所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在女儿18周岁前完全归原告居住使用,在女儿18周岁前,原、被告双方都不得转让买卖该房屋。女儿18周岁后该房屋如何处置由原告和女儿协商处理。” 请问若前夫再婚后生育2个子女,那么他死后遗产是3个子女平分
你好.请问一下民事调解书上没有签双方的名字,这样的调解书有法
你好.请问一下民事调解书上没有签双方的名字,这样的调解书有法律效益吗?需要遵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