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0年被县教育局聘为代课教师,在一所区中学连续代课十二年(1990年8月——2002年10月)。1998年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师专函授,2001年毕业,2002年9月全县招考教师被考取,2002年11月转正,2003年8月被调入县中学。由于工作繁忙,直到2006年初才知道我代课时间的工龄须经县人事局认定(以往是教育局直接把工龄加上就行了),我便于2006年5月将县教育局的证明交到县人事局,经百般周折,直到2007年10月才被下文认定。可县人事局一直不调我的工资。我县另一位代课教师,参加工作比我晚一年1991年),2000年转正,交认定工龄的材料也比我晚,2007年4月被下文认定,当即就套改、补发了工资。(前述若有半局虚假,本人愿承担一切责任)请问:我的工资是否该参加2006年底的套改?县人事局的作法是否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衷心感谢您们——我心目中的包青天为我讨回公道!敬请回复。
本人是教师,政府从2004年开始对教师进行工资改革,但一直没有兑现。08年末,教师工资开始上涨。从04-08年,共拖欠教师应涨工资19000余元,分6次补清。今年1月份开始发放补发工资,第一次共补发2904元,并告知我们需要缴税。我月工资09年以前为1300,现在工资每月1800.请问这种情况需要缴税么?补发工资是否应该采用正常的
我于2008年12月1日和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期为3年,到09年8月31日刚好9个月时间,31日公司突然说我不能胜任工作,要求我自动辞职,不辞职就开除。我写了辞职报告后,当天就叫我收拾东西走人。我的问题是:由于公司是月低就把下月的保险买了,公司要求我退还9月的买保险的钱,我是否应该退还。还有就是公司是否应该多补发我一
我2009年9月份辞职,10月原单位补发了2008年10月至2009年8月的工资(2008年10月份有工资调整,2009年10月一次性补发这期间的工资),补发工资的期间我还在职,我是否有权利获得这部分补发工资?
我是2001年4月退休,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办事员手要到2011年2月份才能领取工资,期间10个月工资不给补发,是否合理,请问省市有明文规定吗?
我在某宾馆工作了一个多月,一直没有签合同,上月工资至今20号还没发。我是否可以告它,怎么告?
我在某宾馆工作了一个多月,一直没有签合同,上月工资至今20号还没发。我是否可以告它,怎么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