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举报: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虚假注册、骗购侵吞数亿国资。青岛市公安侦查三年,刑拘了原犯罪嫌疑团伙之一后市公安办案干警择脱、掩盖犯罪事实,帮其撤销取保候审并撤案。我申请复议并多次上访未果。请高见,明示!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支持,案情补充如下:
青岛公安择脱、掩盖犯罪事实致原犯罪嫌疑人仍逍遥法外
我与公司在2004年举报:原犯罪嫌疑团伙蔡可忠为首,以虚假注册、虚假增资的青岛金北洋电子有限公司、青岛金北洋工程有限公司(虚假注册1578万元)作壳,骗购原青岛酿造总公司数亿元国资(时值1.8吨黄金)。以虚假注册、抽逃资本金的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虚假注册1360万元、抽逃360万元)为载体所侵吞〔2007年又故伎重演,虚假出资将灯塔股份转至团伙个人名下,被蔡可忠(68%)、赵福展(30%)、宋富宾(2%)所吞占〕。
2007年青岛市公安局立案刑拘犯罪嫌疑团伙之一蔡可忠,却于2009年1月解除取保候审错误撤案。后我不间断上访并对案件提请复议。终于:2010年12月29日,青岛公安经侦支队正式电话答复我:你向我上访的案件我支队已与市检院研究共同认定撤案是正确的(青公经撤字(2008)15号文字)。我即表不服。
撤案的恶果是:涉案人与职权人利用国企改制之机,内外勾结、营私舞弊、虚增债务、骗购并侵吞数亿国资的犯罪事实被保护、侵占被继续、所犯事实被干扁、案情被歪曲、情节被轻微、犯罪嚣张气焰被助长、上级被愚弄、相关联案件(窝案)的查处被阻挡、媒体被欺骗,干警办案择脱掩盖犯罪事实,用公权力庇护涉案人逃避惩处、逍遥法外,继续侵吞数亿国资并霸占原中型国企年获孽利数千万元,更致涉案标的数十亿元窝案无人查处,真乃祸国殃民!本案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影响极坏;且数个职权职能部门有染其内。
本案有关的5份资料:
1、大众日报社转发给我公司的青岛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关于原犯罪嫌疑团伙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蔡可忠的案情解释及撤案理由说明。
2、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口头告知的撤案决定。
3、2010年1月给青岛市公安局领导的信。
4、本案立案前、撤案后我公司举报及上访部分材料明细。
5、本案中犯罪嫌疑团伙实施的手段及侵吞国资数额。
附1:青岛龙久工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向我社举报的青岛市酿造总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现将青岛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办公室答复转告全文如下:
《大众日报社》社联部 :
一、案件情况
2007年9月13日、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受理了青岛龙久工贸有限公司经理刘学奎举报青岛市酿造总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同年10月11日,我局以蔡可忠(男,汉族,系青岛金北洋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金北洋电子有限公司、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立案侦查。2008年1月2日因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被我局执行拘留,1月7日被取保候审。
在蔡可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我局查明,2001年8月,为使金北洋工程有限公司获取“国家一级”防腐保温工程资质,蔡可忠指使财务经理宋富宾,在股东蔡可忠、鲍庆娥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将金北洋工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由508万元增加至2028万元,取了工商机关的变更登记。2003年6月25日,青岛金北洋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金北洋电子有限公司向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出资共计1720万元,金北洋工程有限公司以138万元从青岛啤酒工程公司顶账回来的废旧生产设备作价950万元投入公司,完成了在工商机关相应的出资登记。
2003年6月25日,作为酿造总公司收购股东之一的青岛金北洋电子有限公司又将360万元出资款转入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在市商业银行香港西路支行的验资帐户作为出资,取得工商登记后抽逃。
关于举报人反映的青岛市酿造总公司在改制过程中侵占国有资产,低价出售国有资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我局经查证,青岛市酿造总公司改制过程已经评估、审计程序,且经青岛市商业总公司等上级资产主管部门批准。举报内容不实,不能认定涉嫌犯罪。
二、处理情况
犯罪嫌疑人蔡可忠的行为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但该行为没有刑法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或实际的危害结果,并且2004年6月28日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青工商开企字(2004)0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行为做了处罚,另外。案发后2008年1月16日青岛金北洋工程有限公司和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都将注册资本降至原实际出资数额,不构成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所举报的改制过程中侵占国有资产、低价出售国有资产问题不符合《刑法》第169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犯罪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09年1月4日撤销蔡可忠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解除取保候审。
特此证明
《大众日报社》社联部 二OO九年一月
附2.
青岛市公安局口头通知我公司关于犯罪嫌疑人蔡可忠案的撤案决定:
蔡可忠男 住青岛市黄岛区香江路2号内3号楼一单元302户;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我局办理的蔡可忠涉嫌抽逃资金、虚假出资案,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予以撤案。
2009年1月4日
附3.
尊敬的青岛市公安局领导您好:
2004年3月16日我青岛龙久工贸有限公司向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黄兴风支队长处举报:关于青岛市金北洋工程有限公司借乘青岛市酿造总公司在改制之机,虚假增资、虚假注册为壳,内外勾结骗购上亿国有资产并再次虚假注册、抽逃资本金成立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查证:属实、证据确凿、罪名成立,立案并刑拘了犯罪嫌疑人蔡可忠后被取保候审。却於2009年1月4日蹊跷的撤销了案子(附证1)。
青岛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称(下简称:支队):2007年9月13日,支队受理了此案件。同年10月11日,以蔡可忠(男,汉族,系青岛金北洋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金北洋电子有限公司、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三公司均是虚假注册。)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立案侦查。2008年1月2日因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被公安局执行拘留,1月7日被取保候审(附证2)。
支队称:在蔡可忠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期间,青岛市公安局查明犯罪嫌疑人蔡可忠涉嫌抽逃资金、虚假出资案,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予以撤案【案号:青公经撤字(2008)15号文书】。
对此我公司不服,提出异议申请有关部门复议案件,至今未有音讯。对支队办案不实事求是、说假话、办假案、不依法移送检察机关反而违法撤案问题举报如下:
一、收购青岛市酿造总公司的青岛金北洋工程有限公司是一从508万元注册资金,伪造银行进账单假增资注册至2028万元,目的是为骗购上亿国资的青岛市酿造总公司作壳。支队称:其是为了取得“国家一级”防腐保温工程资质而虚假增资、注册。实际是帮其掩盖、骗购青岛酿造总公司作壳用的险恶目的。虚假增资152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至今没有任何执政部门对其处理处罚。支队还称:已对其处罚是伪造案情、欺骗党报媒体。
二、支队认定青岛金北洋电子有限公司作为收购股东之一(出资后抽逃),此公司是蔡可忠为骗购作壳充数,于2002年临时成立的虚假注册公司之一。支队为什么要掩盖其虚假注册这一重要事实?
三、作为收购青岛市酿造总公司的二个股东全是虚假增资、虚假注册,纯系为骗购上亿国资而备的壳,其中工程公司伪造购货合同、伪造假交款凭据329万元后假评估为950万元,而非支队假称用138万元顶账回来的废旧设备作价950万元。工程公司还伪造青岛市酿造总公司假欠款证明410万元,共虚假出资1360万元做假出资额,数额特别巨大(附证3)。另一收购青岛酿造总公司股东之一青岛金北洋电子公司,出资360万元次日抽逃。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720万元其中1360万元全是假的。支队隐瞒了重要犯罪事实公然说假,视法律为儿戏。认定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是哪个国家的刑法规定?支队称:青岛金北洋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都将注册资本金降至原实际出资额,不构成虚假出资抽逃犯罪。但出资注册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出资收购青岛市酿造总公司的青岛金北洋工程、电子有限公司,实际未出一分钱收购。而是用了青岛酿造总公司办公大楼为其抵押贷款300万元,反购买青岛酿造总公司。如此纯属玩空手道就骗购了上亿国资的青岛市酿造总公司。如此小儿科骗术而支队枉法包庇其意如何?请问:现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注册资金降至零了吗?
2004年7月,所谓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变更为蔡可忠出资(假出资)1169.6万元购买青岛金北洋工程有限公司占有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的68.9%股权;变更为赵福展出资(假出资)156万元购买青岛金北洋工程有限公司占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的9.07%股权;变更为赵福展出资(假出资)360万元购买青岛金北洋电子有限公司占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的20.93%股权;变更为宋富宾34.4万元购买青岛金北洋工程有限公司占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的2%股权,蔡可忠、赵福展和宋富宾再一次假出资所谓“收购”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非法转移被骗购的上亿国有资产给蔡可忠、赵福展和宋富宾占有至今。如此重大的违法犯罪案情经侦支队为何不查、不办、视而不见呢?(附证4)是利欲熏心而装聋作哑置国法于不顾。2007年6月,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分立青岛鑫润莱物业有限公司,新公司还是这三个人做股东,才将注册资本金降至1500万元,於2009年7月才降至1128万元(附证5)。支队称:案发后,於2008年1月6日降至原出资额纯属假话连篇,伪造案情为其开脱(二公司注册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时根本没有出资)。问:“2008年1月6日如降至原出资额(零)就不构成虚假出资、抽逃资金犯罪了吗?”
支队称::我所举报的改制过程中侵占国有资产、低价出资国有资产问题不符合《刑法》第169条规定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犯罪的规定。而我公司举报是蔡可忠、周连强和赵福展等犯罪嫌疑团伙借国企改制之机,虚假增资、虚假注册公司作壳,骗购并非法占有上亿国企资产为目的,内外勾结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虚列债务、伪造会计凭证、利用原国有办公楼为其贷款,用做所谓购买国企资金,空手套白狼骗购上亿国有资产(当时值二亿多元)。非法占有为目的。铁证如山!上述所列,条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附证据)。支队对我多次补充材料置若罔闻、枉法办假案(附证6)。是出于何种目的为犯罪嫌疑团伙掩饰掩盖犯罪事实,应移交检察机关不移送反而违法撤案呢?
综上所述,我公司恳请领导:尽快重新立案彻底查处,依法严惩有关责任人、严惩犯罪嫌疑团伙成员,追回上亿国有资产。
此致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龙久工贸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学奎
联系电话:13176879712
13863952871
2010年 1月 15日
附证:
1、报案过程
2、撤案材料
3、伪造购货合同、虚假评估后注册材料
4、2004年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将非法占有的财产假出资转移给第三人
5、2009年7月青岛灯塔酿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资本1128万元
6、补充材料六份
2009年1月4日
补充如上,百忙中请继续给力!
我们于2007年12月12日就“蒋国庆、明艳职务侵占案”向北碚区公安分局报案后,由经侦支队展开调查,至2008年9月25日,在我们的再三催促下才勉强以“蒋国庆挪用公司货款10万元”立案,对蒋国庆进行网上追逃,同时任由另一嫌疑人明艳(北碚区检察院职工家属)逍遥法外,并对二人私收公司现金的行为视而不见。 嫌疑人蒋国庆在
造事者无故不到庭,我方的律师无法抓人,律师要求我从新立案,而公安讲该网络案件不该公安管,直属法院管?
律师您好!我方律师要求我从新立案,是因造事者在开庭时无故不到庭,同时还打电话无故乱骂我方律师,法官和我本人,同时造事者将此事不断升级,已造成对我家人生活,个人生活及生命带来极大的威协.同时因为此案件在立案时,属于民事诉讼,我方律师法院没有办法给公安机关发布公告涵,要求公安机关抓人,所以我方律师要求我到所在地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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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 诉 报 告 事由:请求衡山县检察院督促衡山县公安局立案严惩成吉华夫妇为首的涉黑暴力犯罪集团,严厉打击黑恶势力。 尊敬的衡山县检察院领导: 我叫颜冬祥,男,1948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南衡山县,汉族,农民,住衡山县永和乡双港村1组,是衡山县永和乡双港村一组的一名遵纪守法村民。由于坚持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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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由检察院公诉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网上在逃,公安机关是否就不用把案件往检察院那里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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