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以原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虽然在复议期满后的15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起诉时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超过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2条规定的最长期限5年,请问本案是否已经超过起诉期限?起诉期限到底应该是从复议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还是应该从原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
期限是多久呢?就是比如4月1号交警做的交通责任认定,我觉得有问题,得多长时间内去申请复议呢? 1.根据道交法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 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 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 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
工商局被骗为诈骗犯重发了同一注册号不同法人名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造成两张执照同时有效的重大明显违法,现人申请权力机关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宣布自始无效。有否复议期限?具体法律依据是哪法哪条?
您好:请您帮助。 我家的楼是七层,我住三层,是西房山墙,有窗户,离我的窗户十三米新建一楼房,规划审批是六层,然而违法超建到十四层,对我的房屋价值,采光以及家人健康都有侵害,为此,我信访到区行政执法局,带着规划图纸与审批许可证,递交给信访办的人,时间一年多了,他们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搪塞,今天这个局
复议机关在法定复议期限内不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就原具体行政行为为诉讼标的,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请问当
各位律师:本人有个法律问题请教,希望得到大家的帮助! 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期间,男方于2001年11月背着女方将寄养关系的小孩到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单方确定了女方与小孩之间的母女关系。2004年7月双方协议时,男方对小孩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一字不提,抚养小孩一栏为“无”字。离婚后,小孩随男方生活。2006年5月,女方
夫妻婚姻关系期间,男方姐姐于1997年冬天从安徽省送来一弃婴寄养。寄养期间,因小孩需要解决城市户口,男方要求女方到县民政局配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遭到女方的拒绝后,男方趁女方在乡下上班分居之机,盗用女方的姓名,利用与承办人员的个人关系,于2001年11月15日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书面申请,到县民政局当天办理了收养登记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期限从时间开始计算?
夫妻婚姻关系期间,男方姐姐于1997年冬天从安徽省送来一弃婴寄养。寄养期间,因小孩需要解决城市户口,男方要求女方到县民政局配合办理收养登记手续,遭到女方的拒绝后,男方趁女方在乡下上班分居之机,盗用女方的姓名,利用与承办人员的个人关系,于2001年11月15日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书面申请,到县民政局当天办理了收养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