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94年学生分配到某设计院,是属于市建设局下面的一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2001年改制,根据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在单位的职称等等根据单位资产量化了14400元股份,后来按照规定又投入10000元参股,公司成立以后并没有按照开始说的每三年对现有资产进行评估,而且从2005年开始就没有分红,但是开会确定了按照分红10%,只是公司有困难,暂时不发放。我2007年9月由于各种因素离开了公司,公司按照1:1的比例进行了股份收回,想我这样情况的原设计院职工比较多,我们提出了公司2001年以后资产增加的部分怎么算?公司说当时已经说好了离开公司只有按照原价卖给公司,而且不准卖给其他的职工或者别人,哪怕有人愿意出高过原始股价的钱,等到了2009年5月公司决定把以前几年差的分红兑现,但是一、没有按照2005、2006、2007、2008股东会开会定的10%进行分红,只有5%,还要扣除20%的个税,也就是只有3%的样子。二、凡是离开公司的职工说是原改制量化的股份要缴纳20%的个税,也就是凡是公司拖欠有分红的职工都没有得到拖欠的分红,按照财务的说法还不够扣除的,即我量化了14400,要缴纳财产转让税2880,这次补得分红还不够扣除的。我想问问这样做合理合法吗?如果说是财产转让税,我觉得公司就应该按照每三年进行评估,增长的部分才上税的呀?还有公司不按照约定的分红比例,是可以随便改动的吗?这种情况法律有没有什么依据呀?我可以找公司要求取得我在公司期间没有取得的分红吗?或者要求公司重新进行评估吗?到我离开公司的时间即2007年?据我公司监事会的财务审计报告都没有出现亏损的情况,公司这样做合理吗?敬请解答。
我原来为一个股份制公司,现在二次改制。大股东想把资产按照房产管理、机械施工、房地产业分成三块,人员分开成立三个单位。三块资产评估价钱相同,可是有资产的性质不同。(比如破旧房子分到房产管理价值300万,但是新加油站分到房地产业价值也是300万元)我自然是分的资产最不好的那块。可股东大会三分之二的人通过就算通
情况是这样的 我和前夫在05年离婚的,离婚前没给我和孩子任何费用,离婚后,法院判给她爸爸一年给1300元的抚养费,因为是农村,所以就很低,我现在带孩子在青岛生活,抚养费根本不够,我曾经提过要追加抚养费,他倒是答应了,但是没加,可气的是今年都不想给了,我现在也不想要那一年的1300元了,想请教可不可以我现在不要
律师您好!我跟丈夫都是二婚,他以前有一个儿子判给了前妻,我没有孩子,我们再婚育有一女,现在4个月。因为我丈夫执意把他儿子接过来跟我们居住产生了很多矛盾,且我丈夫及其他家人都有严重的重男轻女思想。我打算离婚。我丈夫有固定工作有婚前房产,我因为怀孕辞掉了工作。我母亲公务员退休在家,从我女儿出生一直跟着我
我朋友是一家公司的部门经理,去年时候他部门被盗了进6万元的设备今年合同到期他想辞职,单位让他全部补上丢失的费用,当时已经报警了,请问这样是否合理,如果不缴纳公司有无权利扣押各种档案?按照国家法律,这种被盗的案件,管理人员应该负什么具体责任,单位有无权利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请问一下,我们家的房子是当年单位的房改房,土地是属于单位,房子的产权100%是我们自己的,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如果市政府因为市容规划要拆迁我们的房子,是我们说了算还是单位说了算? 现在情况是单位不同意拆,他们想捞一块油水,他们说的算吗?市政府拆迁用不用给单位赔偿?
我爸乡镇在职正科级公务于,2010年元月病逝,当时按照我们当地的风俗实行了土葬,后来我们找我爸生前单位办理抚恤金的事。他们说政府有政策必须要火葬的才能发放(我们当时不知道有这政策他们也没给我们看文件,并且在办理我爸后事时他们单位也来了领导悼念),就这样我们到现在一分钱抚恤金也没拿到,且工资什么都只领到了
本人父亲属于企业单位的职工(本人和父亲同单位),母亲是属于合作企业的职工,53年的时候单位分给父亲一套住房。父亲在96年去世(无遗嘱),母亲因不是本单位的职工,单位就把这套住房转租给我本人,本人承担该住房的租金和水电气等费用(承租人为本人)。母亲在2005年去世(无遗嘱),现在今年单位拆迁该房,本人全额购买
2007年企业改制,我选择由新主体继续履行合同,现在新企业要单方面解除合同,补偿金怎么算,按新劳动法12月计算,几十年的工龄又有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