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
关于单位改制以后的遗留问题
关于单位改制以后的遗留问题 我94年学生分配到某设计院,是属于市建设局下面的一个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2001年改制,根据参加工作时间以及在单位的职称等等根据单位资产量化了14400元股份,后来按照规定又投入10000元参股,公司成立以后并没有按照开始说的每三年对现有资产进行评估,而且从2005年开始就没有分红,但是开会确定了按照分红10%,只是公司有困难,暂时不发放。我2007年9月由于各种因素离开了公司,公司按照1:1的比例进行了股份收回,想我这样情况的原设计院职工比较多,我们提出了公司2001年以后资产增加的部分怎么算?公司说当时已经说好了离开公司只有按照原价卖给公司,而且不准卖给其他的职工或者别人,哪怕有人愿意出高过原始股价的钱,等到了2009年5月公司决定把以前几年差的分红兑现,但是一、没有按照2005、2006、2007、2008股东会开会定的10%进行分红,只有5%,还要扣除20%的个税,也就是只有3%的样子。二、凡是离开公司的职工说是原改制量化的股份要缴纳20%的个税,也就是凡是公司拖欠有分红的职工都没有得到拖欠的分红,按照财务的说法还不够扣除的,即我量化了14400,要缴纳财产转让税2880,这次补得分红还不够扣除的。我想问问这样做合理合法吗?如果说是财产转让税,我觉得公司就应该按照每三年进行评估,增长的部分才上税的呀?还有公司不按照约定的分红比例,是可以随便改动的吗?这种情况法律有没有什么依据呀?我可以找公司要求取得我在公司期间没有取得的分红吗?或者要求公司重新进行评估吗?到我离开公司的时间即2007年?据我公司监事会的财务审计报告都没有出现亏损的情况,公司这样做合理吗?敬请解答。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eqiqi(四川)
提问时间:2009-06-06 18: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