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有单位公房一套,由于所处的地段面临着拆迁,单位以房屋买卖协议书的方式确认了房屋所有权已归个人,以房屋买卖合同代替房产证,这一点拆迁办也认可。但在测量后计算面积时却按照公房的标准,对于院内的自建房按60%计算,而对于“有证私房”院内则应按100%计算,请问这样的计算方法合理吗?单位的公房卖给个人后不能按照私房算吗?
关键是本次拆迁的政策就是公房院内自建面积按60%计算,而如果算做私房的话则院内自建都按100%计算,公房私房的最大区别就在于此。想问象我家的这种情况,自建面积按60%计算是否合理?谢谢回复!
我母亲是江苏淮安发电厂下属单位退休职工,1993年左右单位分进去居住的单位公房,后来一直交少量房租,单位没将房子卖给个人,现在房屋要拆迁.1\如果单位房子不卖给职工,那职工有没有权利要求优先购买,法律依据是什么?2\如货币补偿应按什么标准.少量赔偿金与新房价格相差太大怎么办?3\如果单位另分配旧房,有权利拒绝并要求购买
2001年单位收取劳保押金,曾许诺按年结算利息,主要说是包括劳保用品,但是至今没有一次结算利息,更没有提到什么时候返还押金。我们是邮局投递员临时工,想咨询的问题就是这笔押金是否合理,或者危害了我们的权益? 谢谢并期待您的答复!
我父亲有一公房且为该房屋的承租人,此房原是我祖父母共同居住的,原房屋承租人是祖父,我父亲有兄弟4人,该房屋是祖父去世后,由于次子虐待祖母,经过其他两个子女和祖母商量,一致同意让祖母将该公房承租人求变更给我父亲,其余3个子女未同父亲签订额外补偿协议。该房屋承租人变更给我父亲至今已经12年多了,且该处房屋户
奶奶和爸爸原来都是这个单位的职工,房主写的奶奶的名字,现在就剩奶奶一个人了,担心以后儿女闹矛盾,想把房主改成我爸爸的名字,不知道可不可以,有什么依据吗?
请问下,拆迁补偿的时候土地给予补偿么?补偿标准是什么?我家土地和村里签订的是50年协议,现在只用了7年,开发商说土地不给补偿,这样合理么?假如不给补偿,我们可以不走么?
单位新建房,要求交旧购新,现空余出几套旧房(有个人房产证),单位想将其收回或过户在其名下,是否可行?有相关的制度规定吗?如何办理?
我们单位原来是国有企业,现改制后单位要搞房地产开发,一纸通告要我们4月30号前搬迁,否则一切后果自负。原来单位盖集资房单位都给与了职工一定比例的补助。现在我们这些买不起房且租不起房的员工或退休职工拆迁能获得拆迁赔偿吗?又能获得怎么样的赔偿?
我已经以个人的名义缴纳养老保险8年了,我现在的用工单位怎么给我缴纳?是否可以不缴纳?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