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合同里写着:签合同起120天内房下户口全部迁出,违约方需承担每日总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但房子已交接,卖方的户口都半年了还以他们购买的新房未交房为理由不迁走,我是否要起诉他们呢?中介有责任吗?可以要求执行违约金赔偿吗?
您好,律师,我们最近买了一套二手房,上个月底所有的手续都办理完了,过户也完成了。可是昨天房东突然打电话过来说要改之前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时间(就是那个在房管局签订的一式四份的买卖合同),我们是4月28号签的,他想改成4月26号,这个可以自己修改吗? 如果改不了,他想重新签订一份合同,这不是虚假合同吗?可
目前交了定金,签了购房合同,还没有办过户和按揭。合同中没有说明迁户口的条款。跟房东沟通了一次,对方现在不想迁。如果房东不愿意迁户口,我现在怎么做才能保证自己的权益呢?或者可不可以解除购房合同,要回定金。
在二手房交易中补充协议规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以总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的规定,是否符合《合同法》?违约金是不是过高?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并未规定双方过户时间,买方借故拖延过户时间造成卖方损失怎么办?
我们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写明,房子中原有租户清退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房子腾空后,买房一直借故拖延过户时间,造成卖方房子空置,而所需资金也不能及时到位。如果卖方解约还要双倍返还定金,不节约就被买方托着。这种情况应如何解决,法律上有没有规定买卖双方的合同时效。
我想要买二手房,合同中约定在过户之前卖方迁出户口,但是现在说要推迟到收到银行尾款才签户口,现在我草拟了一份合同条款:内容就是卖方收到尾款后三日内将户口迁出,否则,按照每日100元交付给买方违约金,直至卖方将户口迁出为止。要是双方都签字了的话该合同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你好,我要咨询的问题是: 我(乙方)购买了一套上海闵行区的二手房,按照我跟房主(甲方)签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付款协议约定(2010年8月15日签的居间合同作为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附件三) (1)除首付后的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给甲方; (2)乙方拿到产证后三天内办理放款手续,甲方收到所有房款后,于2010年11月1日之
2010年4月,在一房产中介介绍中,我看中一套房子。之后和房东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由于房东的户口在该房内,因此在合同中写明了:要求房东在2010年5月31日前将户口迁出。之后虽然多次催促,但房东知道现在10月29日,仍未将户口迁出。请问,这是否已经构成合同违约呢?要是构成,该如何索赔?(在合同中只约定了迁出时间,但
房子是我自己买下来的产权房,产证上面也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房子已经售出,我是房子的原户主。 但原户口中有一个亲戚户口在里面。现亲戚不愿迁出户口想要分得房款。我们私下协商无果。导致我与下家房屋买卖合同中限期迁出户口条款无法达成。我要承担违约赔偿。户口一天没迁走,我就要按照买卖合中条款每天100元的持续
本人买一二手房合同约定,原房主交房前牵出户口,违约开始15天后赔偿我双倍定金,但是房子已经过户在我名下,之后原房主就是不迁出,说定金已经作为首付款,交易已经达成,就不存在定金问题了,所以这条违约就没有约束性了,请问这样合理么,或者我可以要求他赔偿和定金数额形同的钱数,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