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二手房买卖中的放款与户口迁出问题
二手房买卖中的放款与户口迁出问题 你好,我要咨询的问题是:
我(乙方)购买了一套上海闵行区的二手房,按照我跟房主(甲方)签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付款协议约定(2010年8月15日签的居间合同作为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附件三)
(1)除首付后的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给甲方;
(2)乙方拿到产证后三天内办理放款手续,甲方收到所有房款后,于2010年11月1日之前交房;
(3)甲方于2010年11月15日之前迁出户口。
我于2010年10月10日拿到了房产证,准备去办理放款时,银行告知按照银行的规定(跟银行签的贷款合同是2010年9月15日签的),必须拿到甲方户口迁出的凭证,才能放款(这是在跟银行签订的合同中的附件1《买卖交易真实性确认及个人结算帐户委托书》中约定的,甲方和乙方都对该附件签了字),而目前甲方告知由于各种原因,户口不能迁出,但甲方同意按照合同约定时间11月1日之前先把房子交给我。
我的问题是:
1.放款的约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和银行的规定,两个合同,哪一个是法律支持的?按照银行的规定,甲方先迁出户口,再放款,那么我是否存在违约?
2.如果银行不放款,甲方2010年11月1日之前把房子钥匙交给我并办理水电煤交接手续,之后,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3.甲方的户口一直不迁出,银行和我一直不放款,而银行的贷款合同有效期是六个月(银行的规定是从贷款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办妥相关担保登记手续,贷款合同自动终止),甲方户口还未迁出,银行的贷款合同无效了,我无法贷款,到底是谁违约?应该如何解决该问题。
4.一般怎么约定户口迁不出的违约责任?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izhig……(上海)
提问时间:2010-10-28 15: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