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一下。我有个案子:终审判决是在2013年3月生效的,后另一方不服,又申请再审,后又在2013年10月又被驳回(以民事裁定书的形式)说不符合再审条件,
我想问一下,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候计算?前者还是后者?
现在对方又以同一合同,但不同的理由起诉我,如按终审判决的日期,对方已过诉讼时效,如按对方要求再审被驳回的日期,还没过时效,我想问以哪一个为准?前者还是后者?
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向本县法院提起公诉,上一级法院又指定由另一个县法院管辖,该案被移送到新管辖该案的县检察院审理,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
受害人因加害方的过错造成身体受伤害,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现该协议已履行,但后来发现受害人受伤较重,前期赔偿款根本不够支付医疗费,以后还需支付一大笔后续医疗费。现在离受害人受伤已刚好超过一年,请问现在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是否造成诉讼时效中断?请给予解答,谢谢!
我有一朋友于2008年5月给我打了一个欠我煤款的欠条,欠条上没写还款期限,根据最高院颁布的《民事诉讼时效若干规定》,我这是否属于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听说欠条和借条的诉讼时效不一样,是这样吗。我该怎么办?
我在2009年12月31日施工过程中左手受伤,做了截肢手术,协商无果,2010年9月6日起诉,后开庭时对方找来很多假证人,说明我和雇主没有雇佣关系,我方没有充分证据,11.10日开庭后我方撤诉。请问再次起诉的诉讼时效怎样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