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于2010年11月26日通过中介与卖方签订的二手房交易合同的,合同中约定过户时所用税费等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并且没有补充协议,但是由于新政出台后营业税多出了近4万元,与卖方协商后,对方拒绝承担多出的营业税。房子还没有过户,只是交了首付款,房子还要买,但是多出的钱实在不想拿了,有办法吗?如果起诉,我能不拿吗?
我买了一套二手房,(没有通过中介)约定是由卖方缴纳营业税,所有手续都已经完清,房款已经付给卖方(只剩下最后1000元左右的没付了),在过了大概40天以后,我拿着收费单据去房交所准备领房产证,但这时,工作人员告诉我营业税他们少收了,他们说本来应该收40万*0.55=2.2万,而我的单据上收的是4万*0.55=0.22万,差不多少
我在2005年花十六万购买了一套安置房,当时没有办产权证,一直到今年2010年才办了该房屋的产权证,现准备去办过户手续,听要先交营业积,我去定税时,地税局是按交易价二十万定的税。我想问的是,我是2005年购买的房屋,政策说五年以上的不用交税,这五年是按什么来计算的?若要交税,地税局按二十万定税是否合理? 契税与
请教:二手房交易,卖方还有贷款未还清,卖方无力偿还,要求买方先为垫付贷款,交易中如何维护买方的利益? 购房合同上写明由买方垫付。垫付后,保留银行打款凭证。这样还有风险吗?
二手房交易中,按揭部分是由银行转到卖方在银行户头上,那这部分钱款是否有需要叫卖方写收款收据给买方?
二手房交易中,按揭部分是由银行转到卖方在银行户头上,那这部分钱款是否有需要叫卖方写收款收据给买方?
买方是属于第一次购房,由于卖方资金周转不灵,在银行申请贷款时,中介为了促使交易,擅自代买方向贷款银行申请一次贷款(正常情况应该是:为保障买方权益,卖方也应在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赎楼,在赎楼这段时间,每天支付利息给银行,但是卖方无法支付,在未告知买方可能造成相关影响的情况下,中介机构自行向银行为买方申请特
买方是属于第一次购房,由于卖方资金周转不灵,在银行申请贷款时,中介为了促使交易,擅自代买方向贷款银行申请一次贷款(正常情况应该是:为保障买方权益,卖方也应在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赎楼,在赎楼这段时间,每天支付利息给银行,但是卖方无法支付,在未告知买方可能造成相关影响的情况下,中介机构自行向银行为买方申请特
今年8月份买的房子,9月底卖家在过户申请书签的字,我们在10月8日在申请书上签的字。11月初,中介忽然告诉我们需要交纳营业税个税,说长安区房管局从10月1日起开始征收营业税个税,我们该怎么办,希望尽快有律师帮助我们。
我想卖房,房龄2年,阳泉这里缴纳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是按评估价与买入价的差价计算,我买卖合同的买入价是14万【不含配套费及装修费用(6万)】,现在我想卖26万,阳泉这的计税基础就是26-14=11万,不扣除我交的配套费及装修费用这6万元。 但是我的卖出价26万里包括这6万元的配套费及装修费用,这样的话,我岂不是多交了很
本人是买方,于2010年12月下旬和中介、卖方签订了三方合同,房子96年建成,2010年10月刚刚被交易过,所以属未满5年吗?交了订金1万,于2010年新政前两天银行贷款批了下来,但所有税费都未交。合同第八条(税费承担):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买方需支付的税费项目有:评估费,律师费,买卖双方的交易费,工本费,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