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2011届本科毕业生,10年12月通过公司面试,根据公司录用通知将就业三方协议及相关资料寄到公司,只填了姓名,学校等栏目,确认到某公司某岗位一栏没签。因为录用通知上说公司在今年4月将我的相关材料送深圳人事局审批,通过后于5月将签署好的三方协议寄给我,由我找学校盖章签字后回寄公司,若审批通不过则寄空白协议给我。当时签了一份承诺函:本人郑重承诺选择加入贵公司,严格依照贵司《2011年管理培训生员工录用通知书》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认签订《就业协议书》,并按照要求即时寄回至贵司。若由于本人原因未按时将签署的《就业协议书》回寄至贵公司或者后期因个人原因违约者,本人愿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叁仟元整。此《承诺函》与《就业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应。 今年三月我根据公司实习通知(其中有一条:实习考核不合格不予录用)前来深圳实习,可发现岗位工作我做不了,于是向公司申请终止实习,并要求取回我的三方协议及相关资料,公司拒绝给予,说我违约了需赔偿违约金3000元。我反复阅读录用通知和实习通知,觉得承诺函承诺的是,若我同时通过实习考核和深圳人事局的审批,承诺及时将公司签署好寄给我的协议书找学校盖章签字并回寄公司,跟公司说的违约不是一回事。我的情况应该属于实习不合格不予录用,公司理应归还我的相关材料。对此急欲向律师您求助,希望您在方便时能回复我,非常感谢,在次祝您及家人安好!
继本报26日头版报道了《224名旅客高空惊魂2小时》一文后,记者昨天联系到了该航班上部分上海游客,在经历了近两小时空中惊魂后,索赔问题已成为游客和旅行社、航空公司新的矛盾焦点。 游客索赔要求被拒绝 记者了解到,发生机械故障的北欧航班上有一个拼团成行的“芬兰-瑞典-丹麦-挪威”旅游团,组团社为新康辉
我是12月1日到朝阳区一公司上班的,担任店面经理一职。11月底面试时公司承诺两星期的试工期,两星期后,双方都认同的基础上再谈工资待遇。 在第二周的周四左右,公司总经理及市场部经理兼秘书找我谈话,对我的表现表示肯定,承诺基本工资3000元,加提成及公司其他福利,加班按劳动法规定进行核算,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有一矿山,实际出资人有三个,三人委托陈某管理矿山,工商部门登记的法人代表和采矿许可证上登记的采矿权人均为陈某,现其中一个出资人和陈某一起想将采矿权转让给谢某,其余二个出资人不愿意,内部有经济纠纷,如陈某提出转让申请,问:这属于矿权争议吗?矿管部门会不会准予转让?
我与同村的一名杨姓村民因林地权属发生纠纷多年,至今没办法解决,详情如下,比较复杂,麻烦大家看看帮我分析分析! 1982年田土与山林下户时,我村将一处叫临潭的山林分给我家,并将此处山林北面的一块地分给我家做自留地。1991年国家修建公路时占用了我家的这块自留地和一小部分林地。1999年我在乡国土所办理手续,将临潭
我与原告没经过结婚登记同居。由于她没工作,所以就开了一家烧烤店。有她经营。营业执照的负责人是我。结果很快就到闭。我投进去的8万多元都亏掉。一年后她到劳动局仲裁跟我要工资。仲裁判我支付她每月1000元。我有什么理由不支付这个工资
我们家在本村有自己的宅基地,但是2002年又从本村李某手中购买到一处宅基地,,但是,现在邻居认为厕所,煤棚一带,几十平米的面积,都在其家的大墙之下,就认为这块面积是他们家的,当时从李某手中购买时,李某曾言到院墙之内皆是自己的面积,与李某和中间人订立的买房字据关于面积的范围也是这么写的。现在就想请问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