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成办发[2003]15号第三节第三条[“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正住户口失去家园 ,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上述条款是否符合[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的立法精神? 我们这里情况是这样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是2009年3月23日但是2011年3月4日才启动征地拆迁动员会。但仍然对我社2009年3月23日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不予安置。请问:这样不予安置规定是否合法?
征地拆迁,小孩合法生育已有5个月左右,却不给予应享受的补偿。
本村现在在进行xxx退田还湖工程征地拆迁,本人小孩今年四月一日出生,而到现在今天九月十七号,都还没有正式启动征收,但是今天却出了个公告,按照xx湖旅游区管委会决定,凡是今年元月25号以后出生的小孩,都一分钱不给,一分钱的补偿都不分配。我小孩是合法生育,我和老婆都是晚婚晚育属于初婚,并且已上环领取了独生子女
我家当出父母59年支边(新疆),89年户口迁回泰兴,我家只有我爸妈和我弟弟,87年分给我家一部余田,之后一直未分田。后来我和我弟弟有了各自的家庭,2010年队里要征田,现在泰兴只有我一家三口,其他人都在新疆,征田补偿款与分的田只有我家三人的,其五人没有,这样分有问题吗?有什么解决方法?
我是灵山县沙坪镇那琅村村民,“六钦”高速公路经过我们村六个生产队的耕作区(注;耕作区是土改、“四固定”时期划分而定,但不知是何原因,各生产队没有山林权证,多年来生产队与村委会为了权属问题争论不休,尤其这次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的争议更为明显。这里作点说明;我们村共十五个生产队。自2009年7月份以来,我们六
市政新区征用三星村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方案一、村民发展预留地拍卖参与分方案 1、 按总征地面积的15%作为村民发展预留用地,另5%预留用地作为三星村征地经费及村庄经济发展,被征地群众安排经费等,余下80%土地全部归镇政府支配,三星村及被征地群众不参与80%土地的分成。 2、 三星村及村民发展预留用地(即总征地面积的2
2002年我家自行进入小城镇落户成为非农户,但未纳入社会任何保障体系和享受任何低保政策。但98年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到至今没有解除,家里的则基地都还存在,承包的土地于2010年被国家征用一部分,但在征用之日前我又将我家的户籍迁回了原生产组,户籍属非农户。请问是否还享有征地安置补偿政策? 望请解答
2002年我家自行进入小城镇落户成为非农户,但未纳入社会任何保障体系和享受任何低保政策。但98年获得的重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到至今没有做解除,家里的宅基地都还完整存在,承包的土地于2010年被国家征用一部分,但在征用之日前我又将我家的户籍迁回了原生产组,户籍属非农户。请问是否享有征地安置补偿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