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卖方,于1月12日签订卖房合同(合同总价格776000,中介费6000由买方直接支付),合同中约定2月15日前过户,买房是付了25万首付,贷款50万,和余款2万交房时给,由于买方未在约定的1月19日前向银行递交贷款合同办理相关手续,导致2月15日贷款未批下来,后来买方和我协商作出赔偿,我放款了期限到3月8日,买方于3月1日拿到贷款合同,双方约定3月3去过户,但是由于买方未完成过户前的手续,无法过户,于是我再次和买方约3月4过户(合同中约定,贷款合同下来后3个工作日要去产证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乙方和中介搞,耽误了过户时限,我想问一下,我是否可以认为买方违约,并且按合同规定单方面接触合同呢?扣除20%的违约金,将首付款中余下的近10万归还买方呢?
两年前,我经房产中介与马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房款。由于当时开发商还没有交付小产证,合同约定:一旦产权证交付了,马某即与我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如不能办理,马某将双倍返还房款。现产权证已下,由于房市大好,房子已涨了3倍。马某借妻子不同意,不予办理过户,愿意双倍赔款。我不同意,认为马某是有完全民事行为
我公婆于04年以老公前妻的名义出资购买了5万元私人电站股份,并未告知前妻有以她名义购买此股份也未签订任何形式的赠与合同等,股权凭证一直在公婆手里。06年老公与前妻离婚,财产约定在谁名下谁负责。当初公婆以老公前妻名义出资购买股份只是为了避免产生将来作为遗产的股份转让问题,并非赠与。一直以来,其股份产生的分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魏国鹏回复是具体行政行为;王鹏回复是抽象行政行为,谁的回复正确呢?请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魏国鹏回复是具体行政行为;王鹏回复是抽象行政行为,谁的回复正确呢?请回复,谢谢。诉讼代表人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 新乡市物价局针对市燃气总公司这个特定的法人,就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这个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法人)市燃气总公司每月每块气表收取二元钱
我是一名硕士,在今年4月初将毕业,在去年11月份和一家IT行业的民企签约了三方协议,后来某航天研究所又要我了,经过再三权衡本文决定去研究所,主要原因是因为我是女生,男朋友和父母都反对我去压力很大的IT行业。但万万没有想到,这家民企直接说“违约可以啊,9月份办理”,而且到现在为止,还是说9月份才可以违约,这就
卖房时签委托买方母亲办理过户的合同后,其母与买方将房子不过户直接转卖第三人算违约吗
与买方的合同中的条款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缴纳税费,因一方不按法律、法规缴纳税费导致交易不能继续进行的,其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房价款20%的违约金。被委托人即买方母亲直接将未过户的房子转卖给第三方以赚取差价且躲避税费的行为是否导致了我与买方的交易不能继续进行呢?这是
我们是今年应届毕业研究生,与南京华为公司签订了三方协议,但是现在由于一些原因不能到华为公司上班所以想违约。华为公司推脱说要到9月份才能办理违约手续。但是我们是4月份毕业,如果失去应届生这一身份,很多权利都会丧失。三方协议上并没有写明9月份才能办理违约手续。但听说公司负责人口头说过,我个人没有听到
我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7月份毕业,我先前签了一家国企公司,签了三方协议,单位学校都盖了章,公司拿去我两份三方协议,违约金写的是3000到5000元。 我最近又发现一个更好的单位,通过朋友给我一份三方协议,我又跟后面的国企公司签了三方,同样单位学校都盖章了,公司把四张三方协议全部拿走,说3月份左右邮寄给我学校,
2010年12月12日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约定由甲方转让给乙方地块土地使用权,总价款人民币200000.00元,并约定2011年农历正月30日乙方付清余款。达成一致协议后,乙方当场支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2000元,同时被出具字据,字据中明确已付定金数额及约定余款数额198000.00元。事后,乙方多次找甲方要求履行合同,但甲方明确表示
2010年3月26日签订合同并交订金,双方到银行预约按揭还款时间银行定为5月12日(由买方垫还银行按揭),而4月30日买方就到法院保全诉讼无中生有说怕卖方不卖房给买方,伤害了卖方。卖方有权力不卖了吗?
还没取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房主要求买方现在一次性付清房款合理吗?以后过户的时候房主违约怎么办?
现在我和老公准备买一个拆迁安置房(这个安置房刚交房,房产证还没办下来,房主也说不清楚房产证什么时间能办好),我们同房主签定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主要求我们现在把房款一次性付清。我想咨询的是房主分了6套安置房,房产证是一套一个单独的房产证吗?现在把房款全付清等过户的时候房子升值了房主不给过户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