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于2010年10月被厂方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她在那里做了12年,06年以前厂方虽然劳动合同上说给买养老保险但是一直都没有给买养老保险,一直到06年才开始买,到10年10月总共才买了不到4年时间的养老保险,如果当时她进工厂的时候开始买现在就可以去买社保领取12个月的生活费,但是现在只可以领取四个月,年底的时候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厂方支付没有买养老保险的这8个月的生活费补贴,今天判决书出来的时候,其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 关于支付按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生活费问题,申请人根据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约第37条,请求支付一次性生活费不属于本委裁决范畴,应向有关部门申请! 我想请问一下,这事情现在还能去哪里申请处理!谢谢各位!!
单位总部所在地北京,劳动者所在地深圳,劳动者与单位在深圳劳动仲裁进行劳动纠纷裁决,单位对裁决不满,请
单位总部所在地北京,劳动者所在地深圳,劳动者与单位在深圳劳动仲裁进行劳动纠纷裁决,单位对裁决不满,请问,单位的上诉法院可在北京吗?
我是一名即将毕业的学生,在今年9月20号应聘到西安的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初入社会,权当实习,试用期1个月,前5天没有工资,试用期满,补发前5天工资,到现在已经快3个月了,只发了9月份的工资,10月、11月都没有发,期间我借了老板500元。在11月27日我请病假,头疼,开了点药,29日去销假,老板不批,我就继续休息,在12月3
我们总公司在外地,但是我们店铺是在南京,公司不愿直营,所以找了一个托管商代为管理这边,现在这个托管商不愿再管理这边了,所以总公司那边又找了一个托管商管理这边,请问一下,后来的托管商有权开除我们店铺的原来人员吗?我们之前没有跟总公司签订合同,请问一下,我们之间有劳动关系吗?
03年进入这家企业工作到今年11月份,因11月份前几个月家庭纠纷,有时候没有请假就没去上班,公司给过几张警告书,当时本人签字的。到最后还是因为家庭纠纷公司打算解雇我,当时我自己也想走了,不过我公司同事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公司协商保留我的职务并答应如我再犯错误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现在公司方面因为我三个月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