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纠纷(严重超出合同时间导致因国家政策改变增加大量费用)
去年9月份看了一个房子,总价70万,是卖方父亲的遗产。当时卖方和其姐妹已经打过官司,法院判决给卖方,但是要给其姐妹支付相应的钱。 买房的时候说是只要交上钱给法院就可以进行买卖。当时先预交了10万,作为首付款的一部分,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10月22日为过户时间。并且写明了一方迟延,每天就需付100元作为补偿金。并且超过30日以后则可以对方违约解除交易。违约方尺幅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 实际上,卖方在办理其名的新房产证时遇到问题,一直拖延到2011年1月中旬才办理好。 因为国家政策改变,取消了贷款优惠,加息。并且增加了额外的营业税共计近8万。 若卖方能按照合同时间过户的话,这些多余的费用都不会产生。 现在的问题是,跟卖方协商时卖方不愿承担这部分费用,而且是一点都不愿出钱。现在贷款已经审批下来。 1)如果按照法律程序的话,是否有胜算? 2)现在是否可以对方违约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这种情况打官司的话又会多长时间呢?
你好,我在中介公司的介绍下,预买房屋一套。于2010年4月14日签定三方协议,交定金二万,其于房款的付款方式合同签定如下: 该物业转让价格为人民币638000元,乙方需按下列方式付款: A、人民币贰万元需于签署本协议时同时支付作为够房定金; B、人民币二十一万八千须于2010年5月30日或之前签订[0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并未规定双方过户时间,买方借故拖延过户时间造成卖方损失怎么办?
我们双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写明,房子中原有租户清退后,双方办理过户手续。但是房子腾空后,买房一直借故拖延过户时间,造成卖方房子空置,而所需资金也不能及时到位。如果卖方解约还要双倍返还定金,不节约就被买方托着。这种情况应如何解决,法律上有没有规定买卖双方的合同时效。
二手房买卖合同未对买方首付时间及办理贷款时限做约定该怎么办?
您好!请问:我是二手房的卖方。在小中介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未对买方首付时间及办理贷款时限做约定,只是写了“房款到帐”腾房。这几天就要去房屋所在的区房管局去打买卖协议,在这份协议上有付款时间的相关条款吗?在这上补签首付及贷款时限行吗?如果没有或不行,该怎么办?如果补签了房管局买卖协议付款时间就和中介
请问!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是以网络版的格式合同为准来解决的,还是以之前签订的居间协议附带买卖协议为准?另外,在格式合同中未具体说明卖方户口迁移的天数约定,而在居间协议附带买卖协议中有说明规定迁移的天数,这个是执行以那个为准? 谢谢!
您好,我于十月二十八日通过中介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当时中介方一直在催着赶紧签约我也没想那么多就签了。因为没有土地证使我无法贷款,房东的房产证是去年的所以我还要缴纳一万多的税。经过冷静考虑房子我不想买了。可是中介要我缴纳违约金一万五,中介费三千。如果这些不交签合同时交的一万定金不退,我该怎么办?
我于2009年8月18日在恩施购买了一套约75平方米的二手房,当时合同约定总价16万,双方签字后支付房屋定金10万元,余款6万元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并约定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将房屋交给我。2010年经过多次催促,叫对方交房,但他都以新屋未完成没有交房,直到2010年8月他家搬新房后,我再次催促搬家并过户,他才拿出拍卖合
我现在买了一个二手房,总价100万,单价1万6千,已经交了2万定金,违约责任是中介的既定条款,为房屋总价的10%。现在我不想要了,是不是损失那2万定金就算完了?如果打官司,是不是那个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官予以调整呀,应该是多少钱?我最关心自己到底损失多少钱,谢谢!
你好!我通过中介在沧浪区买了一套未满五年的二手房,合同是2010年10月23号签的,当时房东的房产证还没出来,要一个月后才出来,合同上也注明了,房东于一个月之内办好产证,他也在一个月的最后一天办好了产证。然后我们的合同上第四条款 付款方式写的第一条是:“乙方于2010年10月23日交付甲方定金人民币5万元整。根据房管
我于10月13日卖了一套房,合同中约定签约后十五日买方办理按揭申请,待批复后再过户收款,并约定物业交付时间为2月28日。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什么时间可以收到款。现快两个月了,因为公积金贷款系统调整,中介刚上提资料。按现在时间推算,2月28日肯定是收不回全款,那当时我需按合同约定交房吗?这种情况我能不能取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