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对外签合同,要求供货放开具总公司名头的发票,具体应该怎么做
我公司是分公司,主要负责总公司信息通信类资产的更新、维护等等,只有支出,没有收入,所以税务局没给办一般纳税人,我公司直接与对方签订采购合同,但要求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名头为我公司的总公司名头,对方所在地税务局提出不合理,要求对方与我公司的总公司签订合同才可以,我想问问,如何可以我公司签合同,发票开具
没签劳动合同,如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被告是总公司还是分公司?
我所在的公司没有签劳动合同,我打算依据最新的劳动合同法索赔双倍工资赔偿。 但是没有合同,用什么证据才能证明我和公司的劳动关系还有我的工作时间呢? 我所在的是总公司的下属机构,没有工作证,没有名片,没有工服,上班不打卡, 考勤表是我负责做(没有领导签字盖章),没有工资条(发现金), 我上班一个月了
请问与分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仲裁对象是分公司还是总公司?分公司不是法人啊?
外地的总公司与当地的一家公司签订了合作合同,现在想把这个合作合同由当地的分公司执行,可以吗?有法律依据吗?
我想买房子,想多交些订金怕卖方不卖或是涨价,想签订金合同保证自已的钱安全,同时如果对方不卖可以得到陪尝的合同但是没有律师在场,也没有到公证处公证,请问这种私人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急谢谢
办理分公司营业执照时,无法提供给工商局租赁合同,还有其他办法提供场地使用证明吗?
因为我们看中的场地是老板一个朋友租的店面,而他朋友和物业管理公司签的租赁合同里有一条“不得转租部分或全部”。我在去工商局时拿着老板朋友跟物业公司签的租赁合同和他另签的一份“场地使用声明”,其中“场地使用声明”中注明了场地是无偿提供给我们公司使用,但是工商局的人说,那份声明没用,他们那边不承认那份声明
问题如题:分公司是否要承担总公司债务纠纷? 情况是这样的:我公司之前应人之邀,名字变更为另一公司的分公司,我们双方是各自经营各自生意,之间没有经济往来。 如果另一公司出现债务纠纷,作为名义上的“分公司”的我们是否要替他们承担债务纠纷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