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的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
“甲方承诺于合同约定的过户日期之前(或者腾房日期之前)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妥该房屋处全部户口的迁出手续;若甲方未及时迁出全部户口,每逾期一日,则由甲方按照该房屋转让总价款的日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原有户口全部迁出时止。”
但是我发现即使这条上家不履行,也仅仅是陪个违约金,但是他的户口要是拒不迁出,我的合同还是要继续往前走的吧? 我可以提出解约赔偿吗?
还是说我不得不合同继续履行,他的户口就是不迁出,我也没办法啦?
高院的规定要我很迷茫:
0、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因户口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是否处理?
答:对于“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并由买受人迁入户口,但嗣后因出卖人拒不迁出户口而引发纠纷的,我们已在2003年第3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对此问题作了明确,但实践中仍有不同理解。经研究,我们认为,当事人虽在买卖合同中就户口迁移事宜作出了约定,但户口迁移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经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主张迁移户口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我想要买二手房,合同中约定在过户之前卖方迁出户口,但是现在说要推迟到收到银行尾款才签户口,现在我草拟了一份合同条款:内容就是卖方收到尾款后三日内将户口迁出,否则,按照每日100元交付给买方违约金,直至卖方将户口迁出为止。要是双方都签字了的话该合同是不是有法律效力。
甲方于09年通过中介从乙方购买一套二手房屋。但乙方也不是原始房主。是从丙方手里购买。现在甲方因为丙方未把户口迁移出现在的商品房而不能上户口。请问这事情因该怎么办?
你好,我要咨询的问题是: 我(乙方)购买了一套上海闵行区的二手房,按照我跟房主(甲方)签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付款协议约定(2010年8月15日签的居间合同作为了房地产买卖合同的附件三) (1)除首付后的剩余房款以贷款方式支付给甲方; (2)乙方拿到产证后三天内办理放款手续,甲方收到所有房款后,于2010年11月1日之
2010年4月,在一房产中介介绍中,我看中一套房子。之后和房东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由于房东的户口在该房内,因此在合同中写明了:要求房东在2010年5月31日前将户口迁出。之后虽然多次催促,但房东知道现在10月29日,仍未将户口迁出。请问,这是否已经构成合同违约呢?要是构成,该如何索赔?(在合同中只约定了迁出时间,但
12年4月我买了个二手的学区房,因我也不急着落户口,就起草了一份户口迁出协议,约定原房主于12年10前将户口迁出,但这个户口问题一直到现在也没解决,我的户口也落不进去。原房主于13年3月将户主和其儿子、儿媳、孙子的户口迁出了,但原房主还有个二婚女方的女儿的户口没有迁出,原房主在房子交易之前就已离了婚,处单身状
我在北京,想咨询二手房买卖中的户口迁移问题:我有一套单位公房
我在北京,想咨询二手房买卖中的户口迁移问题:我有一套单位公房,产权是我本人,房子现可以上市买卖,我想卖房,可是上一户人没迁走户口,他原是单位职工,现已离职,联系不到他,没法让他迁出户口,我也卖不了房,请教:我该怎么办?
房子已经卖出。我是房子原户主。 但原户口中有一个亲戚户口在。现其不愿迁出想要分得房款。协商无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中限期迁出户口条款无法达成。要违约了。我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问题?
房子是我自己买下来的产权房,产证上面也只有我一个人的名字,现在房子已经售出,我是房子的原户主。 但原户口中有一个亲戚户口在里面。现亲戚不愿迁出户口想要分得房款。我们私下协商无果。导致我与下家房屋买卖合同中限期迁出户口条款无法达成。我要承担违约赔偿。户口一天没迁走,我就要按照买卖合中条款每天100元的持续
本人买一二手房合同约定,原房主交房前牵出户口,违约开始15天后赔偿我双倍定金,但是房子已经过户在我名下,之后原房主就是不迁出,说定金已经作为首付款,交易已经达成,就不存在定金问题了,所以这条违约就没有约束性了,请问这样合理么,或者我可以要求他赔偿和定金数额形同的钱数,谢谢
现在是不是关于二手房户口迁不迁走的问题没有明文规定,我现在是房主
现在是不是关于二手房户口迁不迁走的问题没有明文规定,我现在是房主,可是以前的房主户口还在这个房子上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