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特别求助*********************
我去年冬天从开发商李总那里承包涂料粉刷工程,合同签定后我分包给工头小吴,我提供材料小吴包清工,小吴自己找了20个工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工地上雇佣拉材料的车把工人撞伤了,住院治疗花2.6万,车主当时支付了4千元后不在支付,受伤的工人向劳动部门申请做工伤处理,由于我和李总有合同,和工头小吴没有签定合同只是口头协议,所以劳动部门说我有资质要求我赔偿,(我只有企业法人证书和生产销售营业执照,不是建筑资质执照)现在要做工伤处理,我觉得有点冤枉,请问这个属于工伤吗?如果我不同意的话,劳动部门可以强行做工伤认定吗?小吴和司机有责任吗?我该怎么办呢?如果我不同意的话,会有什么后果呢,法院审理会按劳动部门的认定处理吗?请大家帮忙解答一下,在此跪谢.
如果我与店的劳动争议发生于未有营业执照时,这时比店解雇,他后来才拿到执照,这时再去仲裁他行吗?我还能得到劳动法保护吗?是以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界定我们?注:没有签订合同
在公司干了四个多月了,其中公司要求前两个月算试用期。期间 一直都没给交任何保险,也没给签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要辞退我了,我该如何向公司提出哪些赔偿?而且公司每次发工资还扣我们几十块钱说是税,我们也不知道公司到底有没有交到税务局而且和我们谈工资的时候也没讲要扣税 补充一点 就是从上班至今公司没有给我们放过
本人2010年5月至2010年8月在广州市**机械加工店上班,入职后该用人单位非但没有依法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更在8月底强行解聘本人。解聘本人时,本人要该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老婆据实的写下了我在该单位的劳动时间与月薪。因对方也缺少法律常识,便给本人写下了证明书。但该证明的证明人签名签的是法定代表人的名字(由他老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12号文件的第一条和第二条是否足以认定,劳动者是否还需要提供符合用人单位的对招聘岗位的条件证明,比如学历,专业 工作经验,但在实际上,用人单位对于招聘人才,是采取综合的测评的方式,招聘条件只是个参考,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对仲裁结果
我们公司提出了新的薪资水平政策,就是在以前工资的标准上提升一部分算为总工资。但实际的(总工资=百分之七十是基本工资+百分之三十绩效)比如我调整后工资为4000=2800基本工资+1200绩效!绩效是公司内定说给多少就给多少!然后我的设备及住房都按2800算了无形中降低了薪水。公司说如果不同意就辞退。请问我们如果选择辞退
我是涂料厂的法人,今年从开发商那里承接涂料粉刷工程后,我分包给下面的小工头,材料我提供,他们清工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小工头下面的工人被工地雇佣拉材料的车碰伤了,现在伤者要我赔偿损失,当地劳动部门说要按工伤处理,我想问问这个属于工伤吗?劳动部门可以强制认定为工伤吗?我有涂料厂的经营执照没有建筑装修的资质,当时和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