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预防工作正常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医院是履行救死扶伤、治病救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院的医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损坏医疗机构财产。 二、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严格执行
您好!我是1973年10月由县市级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分配在县市级集体单位工作,1989年3月经地级市劳动局计划调配科批准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989年6月调入省属事业单位医院工作,已办理职工调动介绍信、工人商调呈报表、医学院商调函等手续,并参加国发[1993]85号《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方法的通知》的固定
企业申报退休制度是一年审批两次,规定11月份是申报来年1.2.3月退休条件的月份,同样12月份是审批来年1.2.3月份够条件的退休人员,我11月份递交退休申请,12月份审批完毕,根据文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职工达到退休条件时,被批准人员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享受待遇这一制度。请问:我12月份审批完,1月份是否应该享受退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