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12月17号在民政局协议离了婚,因当时男方威胁我要求要孩子的前提下跟我离了婚,当时我没有选择,才答应了他的要求。在商议书上明确写着女方可以每周就是星期五晚上到星期天晚上可以把孩子接回家,假期女儿可一跟母亲待女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天,但男方没能遵守。现在我想把孩子要回来。如果我上诉,我能赢吗??我老师,有固定收入,而他没有工作。还有孩子才1岁7个月,是女孩。
2010年12月17号我和男方达成协议,并在市民政局协议离婚。主要因:1.当时男方经常胁迫我,我不堪重负;2.感情完全破裂;3.男方要求要孩子。在这些前提下,我被迫离婚,当时我没有选择,也无法选择,只好答应他的要求。不过在商议书上,我们明确写明:1.女方可以每周星期五至星期天可以把孩子接回家;2.假期女儿可以跟母亲待20天。可是事与愿违。男方不遵守商议书,就是不让我探望孩子。
现在我想要回孩子的抚养权。主要因:1.我是老师,有固定收入;2.男方没有工作;3.孩子才1岁7个月,是女孩。4.男方无法抚养孩子,其父母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如果我上诉,我能赢吗?我应该怎么办?谢谢你们的帮助。
协议离婚后一年对方不抚养孩子,我们变更了抚养关系,可对方不履行协议
我们协议离婚后一年.孩子归女方抚养.可一年后对方不想带孩子了,扔下孩子不管.我们又自己协议变更了孩子的抚养权.但现在孩子的母亲现在不履行协议.不给孩子的抚养费,我们自己写的协议受法律保护吗?我能起诉法院能强制执行吗?
03年4月8号离婚,当时孩子只有8岁,现在孩子15虚岁,离婚协议是男方写的当时约定每个月给孩子200生活费,但至今一分也没给,也不探视孩子,他现在上海发展,有厨师技能。我今年37岁为了养孩子四处打工,身体每况愈下,孩子现在初一第二学期,面临辍学,我实在没有办法,男方户口所在地有半晌地租给他人播种,我可否追加回来
我2004年7月离婚,当时因为两地分居,我在的远房子是以男方名义单位上分的,所有我在单位无住房,住的是2人1间的宿舍,那时孩子5岁差2个月【是个女孩】我上三班中夜班我法照看孩子父母又不在身边,他上行政班比我方便我提出孩子由他抚养,他同意。判决是1个月2次探望权。每月200元生活费。但以种种理由3.4个月我才看到孩子
请问各位律师,在离婚半年之内是否可以申请变更没到二岁孩子的抚养关系,法律有没有规定一定要满六个月,离婚跟变更好像是两起案件,谢谢各位指点一下.
我是67年出生的,女,44岁,我在2001年离婚,当时孩子(男孩)20个月,由我抚养,他不付抚养费,现在孩子12岁,(有孤独证,经常打我)因为带这个孩子,我现在没有工作,也就是说没有经济来源了,还没有住房,我现在已经付不起房租了,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他有正式工作`.有房子,我和他协商他不接受孩子,我向法院起诉,法院
夫妻均再婚,各有一子,其中男方孩子判随男方前妻生活,女方协议离婚,孩子随女方生活至今,现女方孩子已经18周岁,而女方前夫再婚后又生有一子。请问:1,现在可否将女方孩子的抚养关系转到女方前夫那里。2,协议变更然后公证可以吗?
请问,孩子起诉父亲,想把自己的抚养权归到母亲名下的起诉书应该如何写? 在原告中只写孩子一人 还是应该加上母亲? 请给一个大概的模板 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