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6月份左右在本地一家健身房办理了一张健身卡,当时健身房还在装修阶段,办卡优惠,我跟同事就一起办了一张699的卡。因为我们是过敏体质,因为健身房还处于装修未营业状态,我们担心下个月开业的时候装修散发的有毒有害气体会引起身体不适,所以跟当时的经理协商好,虽然合同上规定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天后开始生效,但是经理也同意我们俩随时去再开始计算时间,只是当时没有签订书面的说明,只有口头承诺。就这样我们一直过了将近9个月才去健身一次。可是在今年3月第一次去健身的时候,前台服务员说我们的卡准备到期了,我们再去找之前许诺过不限制开始计时时间的经理时,被告知经理已经换人了。现在的工作人员均称不清楚当时的情况,还是按照合同执行。就是说我的从今年3月到6月只能用3个月的健身卡,请问这种情况我如何去进行投诉呢?投诉的话12315能够受理吗?能够退钱或者是延长健身卡有效期吗?
本人是从事房地产中介公司,工作了3年,公司从没为我们缴纳过保险,并且到后期与我们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一年多过去了从没有把我们那份还给我们,还签订了一个保密合同并且没有支付保密费,签订的劳动合同上有条款写明离职之内半年不能从事同行业,如果从事了就要扣除我们所有在公司里的佣金,并可拒发。我们已经签字了,公
最近看上一套房子,交了定金。快要签合同了,但得知需签订补充协议。 哪位律师可以帮忙看下,如何应对。谢过
本酒店开业至今,一直推行住房一晚免费赠送早餐券2张,要求是当天使用,过期作废,但前几日当地工商局在本酒店住宿,赠送早餐券对方要求日后使用被酒店拒绝,今天工商局来酒店查我们,说是我们限定日期这样属于霸王条款,提出客人以后出示餐券同样可以使用,对此本酒店感到相当无语,他们说我们可以咨询律师,在此寻求各位
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追加“未尽事宜以单位说明为准”,请问这条合法吗?是否属于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追加“未尽事宜以单位说明为准”,请问这条合法吗?是否属于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本人为事业在编人员,因考上所在市另一个区的事业单位在编岗位,本人希望通过调动形式转过去既不影响工龄也不影响事业编制年限,与原单位没有特殊协议,出去培训回来后也已经满了4年多(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的话是5年),原单位说凡是考取外单位一律不办理调动手续,只能辞职后转档案,这样合理吗?原工作合同上也没说不办理
本人今年7月跟广东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代理协议。最近由于自己发展的客户中有一个出现恶意行为导致第三方支付公司冻结了我们所发展的所有客户的资金。 当初签订的合同里没有要求我们缴纳风险保证金,出事之后广东的那个公司又要我们提交这笔钱。 我们查看合同里有一条,说出现问题甲乙双方应当协助配合,如协助未果,全部损
会员了解并同意签订本合同后若欲申请解除或终止合同及退费者,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1. 于本合同签订后至合同期间起始日起算七日内,会员如对本公司所提供服务不愿再继续使用时,应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解除合同, 本公司就所缴付金额扣除行政管理费人民币500元,并就使用部分,按每一堂数人民币300元的方式(亦即一对一课程
在旅馆预定合同中,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预定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春节、五一、国庆等)房间后,一律不可更改或取消! ”,该条款是否属于霸王条款?是否有效
向您请教有关法律的问题。双方签订协议在先,后经法院裁定了协议中的部分条款,该协议中法院未涉及的其它条款是否还有效。谢谢。
我签订了一家上海留学中介,里面涉及霸王条款,现在想终止合同,
我签订了一家上海留学中介,里面涉及霸王条款,现在想终止合同,但不肯退钱也不能转让该合同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