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在原来的土地上有三间房屋(已经得到村干部允许的情况下建成)后来村里划分宅基地却用抓阄儿的方式把我家的土地划分给了别人,请问我家有没有权利拒绝这样的划分方式?应该怎样维权?
1997年,老两口在村东头路边摆烟摊做些小生意,每天起早摸黑拉板车摆摊。当时,从村里到最近的集市有近一个小时的路程,公路也不通,老两口为了方便村里百姓最基本的生活76岁了还不辞辛劳骑近半个小时自行车到集市上去进货,贩卖一些简单的生活必需品什么盐醋酱油之类的。村里干部也是考虑到老两口岁数大就建议搭一个临时性的棚子挡风遮雨。这样有近两年的时间,期间不知道被村里不懂事的小娃子推倒了多少次,总之是推了搭,搭了推。队里干部也是个好人就说你这样不如把附近的电房交给你们保管,一年给30元保管费,老两口说能让我们在这里做小买卖就很不错了那里还要什么保管费。
这样过了两年也就是2003年老两口试探性的问队里干部能不能在路边建两间房,队长就说这将来公路要是扩展怕不好弄,老两口也是明理人就说只要将来修路队里让扒房就扒房,要是将来能够变成宅基地都是里的百姓别人出多少我也不比别人少一分钱。这样老两口就在村东头建了房屋。
2005年村里的队长换成张小学,在张的主持下路东头耕地可以建房屋也就是宅基地,当知道这样的时候老两口率先把宅基地款6000元上交,指望的是能够把那块地划成自家的。但是农村里办这样的事觉得最公平的事抓阄儿。此时的张也没有了主见在召开了没有老两口及其家人参与下的抓阄大会。结果是把3号也就是老两口已建房屋的土地划分给了张兴全家。这样就产生了民事纠纷,张兴全说这块土地是自己家的让老两口搬走,老两口说同是村民你有权利在这里建房屋我也有这个权利。为这事两家人不知道动了多少干戈。后来老两口去找大队协调,村书记也觉得头痛,村主任朱孔国说其实我当时把那个3号已经抓在手里了结果是刘老三把指头掰开非要放进去让大伙抓。两个村干部就把双方拉在一起协商,让老两口儿子多出点钱在6000元的基础上再交8000元,结果张兴全说给10000元都不干。后来这事就这样晾在那里。
2009年襄樊市工业园建设,把村里的部分土地征用,此时村里人开始大搞建设把村东头迅速的建好一栋栋民房。两家人也彼此不可协调谁都没有让一步。直到最近大队里突然说要集体办理土地使用证,结果让老两口及其家人为难了上面编号写的很清楚3号张兴全14号张天学。
我家在重庆某农村有一处房屋,因从我父辈开始,就全家离开了农村,该房屋已经30多年无人居住。现生产队拟收回我家的房屋及宅基地,请问,我现在是否对该房屋、宅基地拥有产权及使用权?生产队是否有权收回?我是否必须无条件退还?我是否可以不退还? 补充:我家的房屋、宅基地、自留地等是解放后土地改革时分的,我家还有
农村的房子是父亲的名字。我们有三弟兄,老大是农村户口,老二、三的户口已经从农村迁岀来了。现在1家里房子被征用,现行赔偿是老大家按农转城镇户口赔偿,房屋按照贰佰伍拾元一个平方算。就沒有父亲及两弟兄的赔偿金。
咨询下,在农村-不是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房屋(宅基地)可以相互交换并且相应的在其房产证或地契上更名吗?
本组院内住有十几房人家,院内原有一座旧土砖瓦屋,因年长日久,倾斜而倒塌已两年多了成自然状态,一直无人清理,道理堵塞。行人都得绕道行走,而且倒下来的破砖烂瓦影响到隔壁邻居,进去家门极为不便。每逢下雨泥水横溢,渗透到邻居房内。旧房房主,原属本组农业户口,一九七九年国落实政策全家己转为非农业户口(户籍己不
丧偶后,分得属于自己的那份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之后与外地女子再婚,婚后夫妻拆旧房建新房,房屋所有权为二人所有,现离婚同时又遇分配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包括宅基地区位补偿款和房屋补偿款),房屋所有权分为夫妻共同财产,那宅基地使用权也依据“地随房走”被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吗,还是分开算,宅基地使用价值归一
农村宅基地房:爷爷奶奶去世,房屋是以前爷爷留下的宅基地盖的,请问女儿有继承权吗?
1985年爷爷奶奶在世时 ,父亲见房屋是危房,就与爷爷奶奶商量,由父亲出钱在原地基上重新修建了房屋,并分了两间房给爷爷奶奶居住,父亲并依法取得了农村房屋使用证,后来爷爷奶奶相继去世,现在房子拆迁,请问,父亲的几个妹妹能否继承房屋
我家房屋于1977年被大火烧掉(大片民房被烧,政府部门有记录),后来在村里的统一安排下,另选地址修建房屋,而原来老宅基地至今一直空着,政府部门没有征用,后来听说,我们家搬走后(离原来老宅基地约有1.5公里),村里面私自把宅基地分给其他村民家作耕土用地,并没有征得我们家同意,也没有报政府部门,分宅基地无书面材
我的父亲在1989年与同村邻居签订了房屋及宅基地买卖协议书,当时没有过户,现在对方不想办理过户手续,我能否依据此协议书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呢?因为我的父亲已经过世,现在宅基地一直由我们两个儿子居住,并且已经翻盖了新房
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问题急需解决,麻烦贵律师事务所给予法律援助,谢谢!需援助的概述如下: 无子女的老人(男女)都已过世,两老人不是农村“五保户”。两老人生前有两间房屋,男老人于1990年过世,女老人年事已高无钱无能力料理后事,当时男老人堂弟征求其侄子们(老人共有4个侄子,大侄子已故)意见,是否能共同负责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