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家新建房屋,报建手续全部完善。开工之时邻居说我占用了他的土地,后去国土局查证,才发现与邻居有2*1.5平方土地重证。后了解,邻居使用证较我前拥有,但未报建。我俩土地均属农村用地,他的使用证是村委批的,我家的使用证是花钱跟村里买的。如今,国土局建议我们双方协商,但协商无果,在这种情况下,我能否继续开工?
十五年前一开发商以开发为由私下征用了我家土地,一直没有使用,
十五年前一开发商以开发为由私下征用了我家土地,一直没有使用,现在又来开发我有没有权利干涉?
请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整理新增
请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可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标准。怎么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