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自然人以兑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以两人的名义与国土部门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后,该两人又共同投资注册了一个有限公司,现与国土部门又签订了一个补充合同,将受让方变更为该有限公司,这种行为从法律意义上讲是否发生了土地使用权属的转移?
如果不属于权属的转移,那是不是意味着该两个自然人合同上权利义务的一种转移,转移的效力是以主合同的签订时间还是以补充合同的签订时间为准呢(主合同于2010年3月签订,而补充合同的签订时间为2011年2月)?
我爸在1998年把农村一处房屋卖给一位户口不在本村的种地大户,对方当时交了契税并作出了房契,但没有土地使用证,现在房子要拆迁,对方请了律师说房子的土地使用权也是归他们所有的,因购卖合同上有房地产交易所的章,所以合同是有效的,但这些合同都是他们自己办理的,甲己双方的甲方签字栏上也不是我爸亲手签的(我爸现已过世
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改变为宅基地,房屋与房屋之间的巷道规划为公用地方,原土地使用权方是否还有土地使用权?
农村集体农用土地改变为宅基地,房屋与房屋之间的巷道规划为公用地方,原土地使用权方是否还有土地使用权?
我们这儿土地承包是在1997年开始的据说是30年合同,现在还不到30年,就要重新调整地块嫁出去的或病死的就要去地,可合同是三十年,请问这是否合理?是否应该把土地拿出去呢??急切盼望早知,谢谢!!!!
刘某通过拍卖方式合法取得A地的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地类为仓储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刘某取得土地后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将A地划分为铺面地出售,非法获利千万元,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你好:我是四川岳池的一位朋友,这几天我一直在网上查看相关集体土地使用转让给个人类似的问题,有些说可以,有些说不可以,所以一直没有得到一个较准确有的答案,希望请教你一下。 在张村有一块土地,1200平方,以前是租给一个水泥板厂的。该有土地使用权证。后来由于经营不好厂拆走了,这块地就一直闲置。现在村长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