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场官司已经判决,原告败诉!驳回原告的2分之1产权分额的诉求。
大致一审的内容如下:
原告要求其应享有一半的产权,原告出示了分房时的房屋受配单,该受配单上受配人员写着:二人!(没有名字)受配单上的受配人写着我一个人名字。
我方出示了动迁组的大协议和家庭内部协议,(关键点! 家庭内部协议明确了涉案房屋的产权人为我,动迁组也是依照这份协议帮我办理的产权证,原告在这份协议中为安置对象,双方签字)同时请出证人出庭证明原告当时是在场的并知晓此事,我方主张是原告要求其老公代签这份协议的,这种代签行为,是合法有效的,应当由原告负责。(证人是我们的大伯,大伯当时在场并把大家签好的内部协议交给动迁组的。)
一审内容大致如上:
现在原告又上诉!
1,我想请问原告在无新的证据的前题下,同时仍然不能完成一审当中法庭提出的要求《原告举证,这个签字不是你老公代签,如不能举证原告将承担拒证不利的后果》,原告的上诉胜率是多大?
2,我方又应该注意些什么?
一审原告的主张是,她从不知晓有此家庭内部协议书,也没有签过字。当时也没有在场!
家庭内部协议书上的签名,是原告老公签属原告的名字。(就是代签名行为)
一审判决时,法庭提到 当时分房协家庭内部协议时,原告与原告的老公是恋爱关系,分房后一年,双方结婚成为夫妻,法庭认为原告说不知道家庭内部协议,并从来没有见过也没有要求其老公代签的说法,是不符合常理的。所以宣判不支持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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