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7月在医院剖腹产下一名婴儿,医院花费了7000多,后来生育保险报了10500,其中3000为生产时的医疗费用,剩下来的7000多为生育津贴,现在我已经上班快要半年了,公司财务突然说要我退还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3个月工资6000元,如果不退换就会从工资中扣除,我想请问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是同一个概念吗?领取了生育津贴就不能享受产假期间公司应该发的工资了吗?
我生小孩期间正好过年公司放假,我把年假又休了,就没有休产假.所以正常拿工资.但是现在社保把生育津贴的钱打给了公司,公司说发了工资了,津贴要补差额后,把差额发给我,但是我是正常工作的.所以我想问有法律文件支持说我不休产假,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吗?可以拿全额的津贴吗
我有几个疑问要咨询一下专家朋友们:我是年前11月份怀孕的,等到2012年2月份想上保险(生育保险)的时候,单位说:“你已经怀孕了,不能再上保险了。”然后我就没上。等到2012年6月份的时候,公司变卦,说:“你必须得上生育险,产假休完后,回来就能报销生孩子和产假的费用”然后我们又稀里糊涂的把所有资料交给了单位,7
上了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在生育完毕后可享受生育津贴。那么单位应不应该再给员工正常发放生育期间的工资呢?大家众说纷纭。各地市、各单位的执行标准也不一样。关于这一问题,相关的法律条文是否有明确规定:生育津贴和生育期间工资不能同时领取。请大侠们告知,如果有明文规定,请告知是哪个法律文件第几条,非常感谢!
我是2012年4月12日中旬开始休产假,5月初生的宝宝,工资开到7月末,每月2000元都已达到工资卡中,生育津贴1万2千多已到公司账户,账户被封,公司停业,我还能领到生育津贴和产检这笔钱吗,
产假期间领了一个月工资,现在社保领取的生育津贴应该还多少给公司
我于2012年9月生产,2012年10月1日跟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在2012年9月我放产假期间给我发了9月份的工资950元,现在我要报销生育险,生育科给我计算我的生育津贴是每个月1390元来算,比我在职期间工资高。由于我已经离职,在新公司办理生育险,生育科要我去旧公司盖个已经解除劳动合同的章,旧公司要我归还一
请问是在哪一条法律的哪一个条文? 请专业的律师来回答, 不要只是回答可以或不可以 , 这个网站难道没有一个专业的律师可以回答的出来是哪一条法律吗? 竟然还有人敢回说 咨询某某部门 這樣的無意義的回答 , 那你这个律师是当假的吗? 沒有能力回答的就不要廢話留言了
单位在我孕期进行了降职降薪,从原来的3600降到2300,期间没有任何口头或是书面的形式,那现在我生产后产假期间的工资是根据2300来发放的,然后生育津贴只根据我现在2300的工资基数来发放了,我查了下生育津贴=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30*享受产假天数。那这种情况我如何为自己争取之前的薪资待遇,如果维权的话
女工休产假享受生育津贴,单位可否对其产假期间的工资进行终止?
各位法律专家好,我单位想就女工产假工资支付问题寻求咨询:根据北京市女工产假相关政策,按期缴纳社保的女工,产假期间工资由社保生育、晚育津贴支付,那是否意味着我单位可以在该女工休产假后至正常出勤开始停止支付其劳动报酬。这么做有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