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判决是错误的。付同喜买单位的房应该向邮政局要房,不应该向住户要房,因为邮政局家属院是单位分配给职工的住房,职工交房应交给单位,而不应该交给付同喜。
我因单位裁富余人员,被无故除名,2009年10月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单位只答应从2010年以后与我 签订劳动合同,也只认可2010年以后的 劳动关系,但不认可我 从1990年参加工作至2010年的的 劳动关系。也 不 补办医保,社保,养老金,更不 要说补发生活费。对我 的 工作安排也是百般刁难,我的 原岗位在市区,现却安排我 去
一.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 判决对原告提供的大量足以证明洛阳市拆迁办为润峰公司核发的(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予撤销而非仅仅是确认违法的证据、事实未予认可,甚至只字未提。这些事实和证据主要有: 1.《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的主管部门,其
该判决明显存在错误.河南省规定农村建房需要三证才能建房,一是规划用地许可证,二是宅基地土地使用许可证,三是申请建筑许可证.该判决中并没有土地使用许可证,该证是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了宅基地土地使用许可证,才能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建筑许可证.该判决明显存在错误.判决中提到其父于94年办证,与其第三人代不是同一法律关
经一审二审查明的一审二审查明的事实阀门公司多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是阀门公司改制前一名下岗工人,已不在公司上班,阀门公司却以我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恶意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阀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送达程序违法,打击报复我姐。阀门公司违反《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解除劳动合同后七日内没有给我转移档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