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律师,您好,我99年10月参加工作,在一个乡镇卫生院工作至今,但没有正式编制,现在医院要想解除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请求帮助,谢谢!
1986年由同一行业开发新区地区主管局进行了统一调转2006年企业改制进行经济补偿时,上边说调入本企业以前的工龄不给经济补偿。有道理吗?我们上访三级政府机关均维持原决定。我们怎么办?请您给指点迷津。谢谢
我于1977年在卫生学校医士专业毕业,同年学校分配到县卫生局报道,安排到县人民医院工作,(因当年没有录用指标,待遇按临时工对待)。干了七年临时医师。1984年被录用为正式工作人员,(集体性质),档案中有记载。1988年我到省城某国企职工医院工作,(因当时有政策,集体所有制不能调入全民单位),我无奈放弃了原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个人原因(工作需要调动)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但在原单位已领过补偿金,在适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计算企业连续工龄时,其原单位和新单位的工作年限能累加计算吗?
我在一所学校工作。开始没有编制,保险、合同齐全。后来经过人事部门统一考试录用后仍然在同一单位有了编制。请问我能否把以前的工龄续上,国家,山东省有哪些政策和依据支持。麻烦您在百忙之中解答。谢谢!!
连续工作8年要求公司支付8个月经济补偿有没有法律依据,是什么样的?
我在公司联系工作了8年了,08年后公司与我签订了2次劳动合同,2010年底公司终止了和我的劳动合同关系,那么经济补偿应该怎么计算,依据是哪条法律,是绝对可以执行的还是可依可不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