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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五日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向本院举证,举证内容如下,该单位银行存款的开户行,账号,等等,如不能按上述内容提供证居和证据不实,本院又未能查到可执行的有效财产将对此案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特此通知。我想问问他这麽写对吗?这么写是不是讳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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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ask201503222am
提问时间:20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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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面的第三百五十五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

sfjjcc 已过期 2009-06-03 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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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526 已过期 2009-07-07 回复(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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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503933 已过期 2009-09-04 回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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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有什么关系

破碎 已过期 2010-06-03 回复(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以下行为中错误的是

A.某电视台新闻部长办理电视广告业务为单位大量创收 B.河北省某农场在蔬菜大棚中人工培育出人参,大量种植为了取得质量信誉,准备申请“长白山”牌注册商标 C.某报社广告部大力办理农产品广告,但效益甚微 D.“鹰”牌山地车的商标12年前注册,现在销量持续升高,该公司准备申请该商标的续展,进一步不大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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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5460233 已过期 2010-11-08 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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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k201503222am 已关闭 2015-03-26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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