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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限你单位接到本通知书后,五日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向本院举证,举证内容如下,该单位银行存款的开户行,账号,等等,如不能按上述内容提供证居和证据不实,本院又未能查到可执行的有效财产将对此案依法中止或终结执行,特此通知。我想问问他这麽写对吗?这么写是不是讳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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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ask201……()
提问时间:2015-03-26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