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上次的问题,深圳太平洋财保公司所提供的两份发票都是2007年我第一次在该公司购买保险时一并开出的,另外该公司在诉讼中还提交两份有我签名字样的投保单,但没有具体的落款时间,而投保单上的签名不是我的,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帮我写上的。请问我还需要承担支付保费的责任吗?理由依据是什么?
我是在网上看到的这家公司,待遇什么的都蛮好,我刚毕业不久的,而这家公司在网上发布的信息正好是说"应届生优先",去面试的时候很简单,只是问了点问题, 然后就说我们可以过去上班,我问公司每个月的工资都是按时发放的么,那老板也说是的!可是进入公司需要交纳400块钱的综合保险押金,这对于我们刚毕业不久的学生来说感觉很疑惑,
电瓶车撞到横穿马路的老年人,警察没有开验伤单,开电瓶车的要帮老人付医疗费吗?老人提出高额赔偿费,远超过医疗费,开电瓶车的不同意,老人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验伤单,法律上承认老人的医疗费吗?
我在2007年间购买一台新车时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险合同期满我于2008年和2009年间已在另一地区的太平洋财产公司购买了保险,但深圳太平洋财保公司却以我拖欠其公司2008年和2009年保费为由诉至法院,其所提供的证据是其公司自制的两份保单和保费发票,请问我需要承担责任吗?
保险合同成立日期以保险合同约定时间为准还是以投保人交纳保费时间为准?
我父母两人一起在09年12月25日交的保费到中国人寿购买重疾保险,但保险营销员把我妈的投保日期写在09年12月25日,我妈合同成立日期是09年12月28日;而把我爸的投保日期填成2010年1月1日,合同成立日期是2010年1月4日。刚好我爸2010年6月28日查出癌症,保险公司以180天免责期未满拒赔,请问我有权让保险公司以保费交纳时间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