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适用《高院司法解释》的“故意、过失”和“重大过失”指什么?
请问律师,交通事故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指的“故意、过失”和“重大过失”指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 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各位律师好,事情是这样的,某日我受被告李某雇佣,驾驶货车进行运货工作,车辆超载,导致制动不良,翻入道外,车上几人均受伤,有轻微超速。交警大队认定,“车辆超载,超速行驶”,我应承担全部责任,初级法院认为,我事故前明知超载,并予以默认,未提出任何异议,存有一定过错,故应承担10%的责任。被告李某不服,向中
我方雇佣司机工作期间开面包车在国道上与路边停靠的一辆拉土车碰撞,导致我方司机与副驾驶坐的业务员同时死亡。对方人和车均无事。我方车辆只有强制保险,对方无任何保险,而且出事时车辆在行车道上停靠,没有打应急灯,只开了小灯,后方无警示标志,只有一根树枝。警方现判定是双方责任,我方的车技术鉴定出来是制动正常等
您好,我公司一临时工在去年8月底来公司上班,于去年12月初在上班时出现意外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者与保险公司已经进行了赔偿。因为是临时工,我公司与死者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买意外保险。请问我们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谢谢!
司机A先生带着妻子、女儿回乡探亲,晚上在驾驶到某高速公修路路段时,没有注意减速的提示,撞到中间护栏,由于护栏端点没有包成圆形,结果护栏插进车内,造成A先生女儿身亡。请问这样的交通事故A先生应负什么样的责任?是否要取保候审?是否要吊销驾驶执照?谢谢。 司机A先生带着妻子、女儿回乡探亲,晚上在驾驶到某高速公
2010年10月7日下午1点10分梁玉党骑电车带孩儿到内乡县上班、上学,行至312国道由东往西第一个进入城区岔路口,梁玉党看 左前道长距离没有车辆,后边车辆慢速行驶,足以满足左拐进入城区公路,可就在将要驶出312国道时,左后方驶来一辆长挂车挡住去路,梁玉党当即刹车——一无所知…… 这起交通事故,造成梁玉党所骑电
司机A先生带着妻子、女儿回乡探亲,晚上在驾驶到某高速公修路路段时,没有注意减速的提示,撞到中间护栏,由于护栏端点没有包成圆形,结果护栏插进车内,造成A先生女儿身亡。请问这样的交通事故A先生应负什么样的责任?是否要取保候审?是否要吊销驾驶执照?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