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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内乡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 恳请媒体司法专家出山相助

河南内乡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 恳请媒体司法专家出山相助 2010年10月7日下午1点10分梁玉党骑电车带孩儿到内乡县上班、上学,行至312国道由东往西第一个进入城区岔路口,梁玉党看 左前道长距离没有车辆,后边车辆慢速行驶,足以满足左拐进入城区公路,可就在将要驶出312国道时,左后方驶来一辆长挂车挡住去路,梁玉党当即刹车——一无所知……
     这起交通事故,造成梁玉党所骑电车无撞伤、9岁孩儿头顶致伤医治三天后死亡、45岁梁玉党头顶、左胳膊、左肩膀致伤住院半月后 看到的不是小孩 而是“梁玉党因交通事故死亡”限日“办理尸体丧葬事宜”的通知,在代理人杨景华“出院后能得到小孩死亡赔偿等费用和对方负全责”的劝说诱惑下,梁玉党带着肩胛骨分离、凸起的后遗症走出内乡县人民医院医院,得到了没有任何支付票据(含大人小孩住院期间所有费用及小孩死亡赔偿和梁玉党院外治疗、半年保养、护理、误工费等)15.3万元,代理人杨景华拿到了无任何协议的1600元……
    2010年11月16日下午,代理人杨景华勒索200元小孩性命钱、并不与梁玉党和家属直接见面 让另外一人拿着2010年10月23日签发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换取200元,使梁玉党失去了对事故认定有异议、在三日之内向有关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机会和权力。
一  认定原字原文:2010年10月7日14时00分,刘贵荣驾驶豫R63166号、豫R9699挂号重型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内乡县五龙庙坡路段与同向在前梁玉党骑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梁玉党受伤,电动车乘坐人梁龙飞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凡是有理性、人性和对交通事故稍有醒悟的人 都知道如此认定是车毁人亡,完全不存在梁玉党所骑电车无撞伤和大人、小孩住院的可能。这样的认定明显是在隐瞒事实,枉杀性命——
二 认定现场“呈东西走向”和“梁玉党……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之规定”。
凡是走过和了解事故现场遗址的人 永远改变不了312国道在此 呈西北——东南走向,岔道是一条正西方向的入城公路。梁玉党骑电车带小孩要走上入城道路,不通过机动车道永远不能驶进入城道路。所以,这样的认定是在隐瞒现场、枉法事实和滥用国家法律法规——
……
    由于无权看视事故现场所拍照片和难以找到 送梁玉党及小孩到医院的开小车司机,只有根据梁玉党所骑电车无撞伤、左胳膊、左肩膀撞伤和已被移动、破坏的事故现场给以构思(仅供参考):一  如果梁玉党所骑电车和小孩书包及两人路面留下血迹在312国道中线两侧,则说明梁玉党是在将驶离312国道 刹车瞬间,重型半挂车利用弧线超速转弯、右后部车体撞碰梁玉党左胳膊、左肩膀之惯性所为。二  如果梁玉党所骑电车和小孩书包及两人路面留下血迹在右道(含边缘),则说明梁玉党骑电车已过或将过312国道中线 刹车瞬间,重型半挂车利用弧线超速转弯、右后部车体撞碰梁玉党左胳膊、左肩膀之惯性所为。
    以上两种事故现场之一永远存在和无法改变,即便所拍现场照片缩小到本身大小,也不可能没有整个事故现场。根据梁玉党左胳膊、左肩膀致伤和所骑电车无撞伤之实事,根本不存在梁玉党未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重型半挂车“与同向在前梁玉党骑的电动车相撞”的现场;如果梁玉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也只能是 在后的重型半挂车超速至梁玉党 、利用右弧线行驶撞碰梁玉党左胳膊、左肩膀所为,其现场为 梁玉党所骑电车带小孩被卷入重型半挂车之内车毁人亡或在惯性作用下撞至312国道之外……想必这种现场没有存在。所以,有请 知道事故现场和有能力看到事故现场照片的人们给以回复,至于梁玉党和小孩头顶致伤,在真相大白之后,将会另案构思(因为这起非正常交通事故是一起蓄谋已久的谋杀)。
     愿所有网友网民参与分析和通过媒体在全国范围内寻找交通事故认定专家,为死去的孩儿致哀,为生存的人们祈求国家法律法规神圣尊严。
    望司法界所有为法律而生的人们,伸伸法律援助之手,沟通18238107352.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执法腐败(河南-南阳)
提问时间:2010-12-04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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