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原告隽廷贵于1997年9月19日签订了车辆买卖合同,并与当日履行,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原告随后开始营运.1999年3月,绥棱县公安局以该车涉嫌赃车为由将该车扣押,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该车是我正常渠道购买的{有厂家和经销商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于8月将该车返还给了原告,原告随后诉讼到绥棱县法院,以没有办理过户为
地方一审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明显偏袒一方,对我提出的申请调查对方的钱款证据以及报警记录和我提交的关联性照片、录音和录像等关键证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都未得到质证,法官还说:现在时间已经很晚了,等以后再播放吧。另外该法官在没有任何证据下对我提出的对方雇凶伤我事件的犯罪行为说成是:“没影的事”实际该事件已经报
中级法院内部人员联合二审法官枉法裁判,把一笔没有实际发生的借款变成现实
借款人李某人,写下借条,但没有收到借款,之前找了一位杜某当担保人,杜某不愿意不堪被纠缠写下假名后,借款人和出借人均不同意,要拿身份证重新签,被杜拒绝后,又换了一位担保人袁某后生成借条,但出借人刘某并未把借款打到借款人账户,在借款人出事服刑期间,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借款人李某和所谓担保人杜某还款,
请问如何有效制约法官的枉法裁判?(将该法官的行为公之于众,有些效果,但还是没有切住要害。投诉到相关部门,但该法官有一定势力。)
劳务报酬纠纷,老板欠薪赖账。民诉法64条规定法院应当去取证,法官拒绝去取证,法官说:法院不去企业取证,不去私人企业取证,法院只去国家机关取证,法官据此判决原告败诉。法官是不是枉法裁判?法院该不该去取证?
劳务报酬纠纷,老板欠薪赖账。民诉法64条规定法院应当去取证。法官拒绝去取证,法官说:法院不去企业取证,不去私人企业取证,法院只去国家机关取证,法官据此判决原告败诉。法官是不是枉法裁判?法院该不该去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