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三亚一饭店门前遭遇车辆被锁,风挡玻璃上留有联系方式,拨通电话,来人竟是社区人员,称我车辆乱停放,需接受罚款50元。并出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力度的决定,三府〔2010〕116号文件。 我回家后仔细研究,顿感蹊跷,问题如下: 1、三府〔2010〕116号文件这样规定“根据《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也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为加大执法力度,对于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者,要实施罚款的,在遵循《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对公民实际罚款5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罚款1000元的,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环卫管理局及社区居委会办理。具体包括下列行为:”其中第八条这样规定“(八)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但是在《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这样的处罚规定,何来“依据”??? 2、《宪法》明确规定了社区居委会是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构,既然如此,如何有权罚款,并在处罚单据上盖章?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20元以下的可以当场收取罚金,而对方却当场收取了我50元,已经违法。 4、本人停车处为一饭店门前,有照片为证,周围并没有警示性提示标牌,且停放时无人告知。 基于以上四点,本人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对这种乱罚款的现象提出“不”维护三亚城市形象,请王律师给以指导,谢谢
1)李某应向哪个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法律依据是什么?(2)李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张某和邻居李某因琐事争吵并导致殴打,结果双方均受轻伤,不过张某伤势稍微重一点。县公安局在得到张某的报案后,对事实进行了调查,得知是李某先动手。于是对李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对张某则进行了口头批评。李某不服决定提起行政复议。请问:(
公安机关有证据证明王某参与某集团的走私案件,在取得检察机关的批准等合法手续后,将王某黛博,经过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后,王某被证明是无辜的,但是经过公安机关的长期关押后,王某的身心受到了巨大伤害。王某能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公安机关的行为??? 我问的不是国家赔偿的问题。而是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尊敬的律师、法律工作者、网友您好: 2006年9月29日,北京市公安局预审处在没有事实和证据情况下违法立案,以我涉嫌“包庇”罪为由将我刑事拘留30天,因“证据不足”将我释放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手续,2007年10月26日因期限届满,解除了对我的取保候审,我既没有因“包庇”依法受到刑事处罚也没有受到行政处罚。至今我也
我的妹妹被公安干警在执法中打伤致残,经鉴定为轻伤,5级伤残。我要公安局赔偿伤残金,也要追究公安干警的刑事责任,是否可以先提起行政诉讼,再提起刑事诉讼?
公产(桥梁)致人侵害死亡,本人喝酒,应当如何提起诉讼,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公产(桥梁)致人侵害死亡,本人喝酒,应当如何提起诉讼,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怎样提起行政诉讼呢,,,这是,村里、派出所还有县政府一块制造的结果吧!个人的基本资料就在这几个部门才能变更的 对吗/?如果起诉就是这三个部门了,我应该怎么起诉呢??
A甲、乙为邻居,甲向当地规划部门申请建房,获得许可,但乙认为甲建房之后将影响其房屋的采光权,乙欲起诉 B某县公安局认定张某殴打孙某致轻微伤,决定对张某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张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定孙某辨认错误,不是张某而是钱某殴打了孙某,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钱某欲
如何对受经单位职代会通过但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单位政策引起的经济损失提起行政诉讼?
如何对受经单位职代会通过但违反国家相关政策的单位政策引起的经济损失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