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三亚停车遭遇居委会罚款,提起行政诉讼胜算几何?
三亚停车遭遇居委会罚款,提起行政诉讼胜算几何? 昨日在三亚一饭店门前遭遇车辆被锁,风挡玻璃上留有联系方式,拨通电话,来人竟是社区人员,称我车辆乱停放,需接受罚款50元。并出具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执法力度的决定,三府〔2010〕116号文件。
我回家后仔细研究,顿感蹊跷,问题如下:
1、三府〔2010〕116号文件这样规定“根据《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决定。城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也可以依法委托有关管理机构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为加大执法力度,对于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有关规定者,要实施罚款的,在遵循《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前提下,对公民实际罚款5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实际罚款1000元的,委托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环卫管理局及社区居委会办理。具体包括下列行为:”其中第八条这样规定“(八)机动车、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但是在《海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中并没有这样的处罚规定,何来“依据”???
2、《宪法》明确规定了社区居委会是自治组织,不是行政机构,既然如此,如何有权罚款,并在处罚单据上盖章?
3、《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20元以下的可以当场收取罚金,而对方却当场收取了我50元,已经违法。
4、本人停车处为一饭店门前,有照片为证,周围并没有警示性提示标牌,且停放时无人告知。
基于以上四点,本人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对这种乱罚款的现象提出“不”维护三亚城市形象,请王律师给以指导,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lxlwg(海南-三亚)
提问时间:2011-01-23 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