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现任丈夫结婚前已生育两个儿子,一个判给前夫,一个跟我一起生活,现在计生部门怀疑跟我一起生活的儿子是与现任丈夫所生的,要求我的儿子与现任丈夫去做DNA,我可以拒绝去做吗?
因为我的现任丈夫是在事业单位工作,如果证明是的话将会影响到工作,所以我不想去做,我想问我有权拒绝去做吗?
关于计生政策的问题:我呢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如今我的老婆是再婚且带有一女孩,且本人并没婚史,请问我们还能要吗?各位法律英才。
我一个朋友,没办理结婚证和准生证就结婚生下一个孩子,现在孩子的父亲已经死了,孩子的母亲属于智障并且已改嫁外地,那么这个孩子的计生问题和户口问题如何解决。
你好,我是88年8月18日出生的,我老婆是86年的。我于今年8月23日和我老婆办理的结婚证,当天我就去办理第1胎准生证,我去了乡计生委,他们不给我办。(注:当时我老婆去了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打了证明:有身孕9月+)我想问下:我们这样算违法吗?有没有哪条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你这几天告诉我,我老婆的预产期是8月28号。我急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作出了对购房者有利的解释:在合同没有约定购房人取得房产证期限的情况下,按第十八条解释:购买期房的购房人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购买现房的购房人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由于出卖人的原因,未能取得房产证,出卖人应当承担
1年前离婚了 孩子给了男方 但现在男方打电话来 说孩子一人一半 在经过我的调查后 我得知 男方并没有抚养能力 目前自己生活都很困难 而我有固定的工作 我想把孩子要回来可以吗? 但男方想已孩子的名义问我要过分的补偿费 我觉得很不合理我能已法律的方式 把孩子要回来吗?
本人原系属国家统招统分配到国有H总公司下的一个L公司,总公司行使行政职能。小公司以科室化运作,领取营业执照。1997年,总公司摘下行政管理局牌子,实行国有企业改制。 而L小公司属总公司的一个直属单位,没有人事行政权、资产所有权、工资定级权、晋升权、福利待遇按总公司规定,且由总公司负责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等
首先:两个时间点 合同交房日:2008.09.30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屋交付使用时间:2009.01.02 其次:合同中关于开发商初始登记条款 出卖人应在房屋交付后180日内,提交办理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需有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并报产权登记机关。 请问,按照合同条款来看,并未注明“房屋交付”是上述两个时间点
水管员的工资应该由水利局发放,但是水利局造假,把全区的水管员工资放在你是哪个镇的某一个大队,工资代发放500元,说是务工补贴,这样做合理吗?我去哪个单位举报呀?还不让兼别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