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先生1月5日在某医院肛肠科住院做手术,5日当天做完手术。6日凌晨被医院护工用开水烫伤,烫伤面积为5%,经专业医院鉴定为深二度烫伤。之后在住院期间每隔一天去瑞金医院换药治疗烫伤,到现在为止已经基本不用去瑞金医院换药,但是伤疤还未完全复合。 我们向医院方面提出赔偿问题,医院说此事与他们无关让我们去找护工办协商。护工办给出的赔偿意见是,包括治疗费在内只赔偿3500元钱。而到现在为止治疗费以及去治疗的交通费是2200元。也就是护工办的赔偿只有1000元左右。 因为被烫伤时,我先生刚刚手术完,被烫伤后等于承受了加倍的痛苦。而且在瑞金医院换药期间的痛苦更是惨不忍睹。并且因为烫伤拖延了出院的时间,对工作也造成了影响。所以我们觉得医院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想咨询下律师,通常这样的情况医院难道没有责任吗?这个属于医疗纠纷的范畴吗?合理的赔偿范围应该是多少呢?如果要打官司,我们应该告医院还是护工办?
我2009年退休,08年11月份被查出尘肺,又叫我回去仔细检查了一遍,包括心电图,大夫告诉我明年再来检查才能定性,我09年4月办理退休,我又在原单位被返聘1年。就职到2010年3月31日。2010年4月6日市职业病防治院(第三医院)诊断我为肺尘工期并出报告。并于8月27日伤残鉴定为7级。由于肺尘病形成时间长,诊断时间也长,不像
11月因质量问题引起市场投诉和成品返工,公司扣了我奖金并把我辞退,要求3天内办理手续。这合法吗 公司应该给我赔偿吗 2011年1月才以书面通知我,说扣年终奖
我作为A单位的员工在移动公司做代维工作,移动突然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即要求我们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赔偿1个月的赔偿金。 我与A公司的具体关系为:08年与B公司签订合同,10年B公司改名为A公司,重新与A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期三年,目前刚刚满一年。 因不同意公司赔偿一个月的赔偿金,与公司协商,现公司提出,
您好: 一个月之前,我开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交警认定我负事故全责,摩托车驾驶员肩关节半脱位 之后去医院复查了两次,没有大的问题,医生只是让伤者休养恢复,但是结案的时候,他要求我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以及营养费,前提是伤者本人已经退休,而且医院也没有开具营养证明 我想咨询一下:1:法律支持我赔偿这些费用么?如果
我于2001年10月入厂,一直在A公司服务,2010年12月15日我们接到公司书面通知,2011年1月24日因公司问题决定关闭组装业务。公司承诺按新劳动法来补偿。请问我应享受哪些应得赔偿?赔偿多少月?现在已经1月18日了,公司迟迟未告知我们可得到赔偿的具体金额,往年公司都有年终奖OR年终双薪,对于我们上了整一年班的,公司是否
甲方的仓库租赁给乙方使用,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仓库垮塌,致使乙方的经济损失,需要甲方进行赔偿吗?如果需要,具体是怎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