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于5月20日向B公司借款350万元,自筹50万元,共计400万元。于5月27日将该400万元投资款汇入新设立的C公司验资账户进行验资,6月3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C公司登记成立。股东人数为5人,注册资本1000万元。公司成立后,C公司于7月15日将100万元直接汇给了B公司,但在C公司的原始凭证支票头上填写的收款人是个人D某,用途为定金,而该支票未兑现,系做假账,实际上该100万元是汇给了B公司。在B公司的往来账目中反映为A公司还B公司借款100万元。目前C公司认为该款就是通过B公司给D某的定金,B公司在账目处理中记错帐了。请问该行为是正常业务还是抽逃出资行为?谢谢
我在工厂工作,这里的技术很简单,一学就会!我想辞职离开这里,自己生产厂子的东西,这犯法么?什么罪? 再就是我签了保密合同,里面说是两年的。 在这两年内我去同样工作的厂子里上班犯法么?什么罪?什么后果?要是两年后去工作呢?有什么后果?请专家详细说下,谢谢!非常感谢!!!很急!!!很急!!!!
自然生长的树木(天然林)归集体所有,是法律行为还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自然生长的树木(天然林)归集体所有,是法律行为还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就因为这个原因乡政府把我门口河边的的树给分了,政府是否应该给我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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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甲、新乡市物价局文件《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新乡市物价局文件新价工字[2001]117号《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新乡市物价局针对新乡市燃气总公司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符: 新 乡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新工字[2001]117号 关 于 收 取 气 表 维 修 更 新 费 的 通 知 市燃气总公司: 根据《河南省燃气管理
自然生长的树木(天然林)归集体所有,是法律行为还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的事实:1950年(合作化前),申诉人的父亲从孙家窝棚村下坡子引进元宝柳树种子,父子在自家门前小河北岸,西至砬头,东至兰日发老房西墙外水沟心,在防水大堤向水那边堤的基部种植大量的元宝柳,为保护堤里祖遗土地和房屋,预防洪水造成灾难,造福于人类。经祖祖辈辈精心管理,已长成参天大树39株(含一棵核桃树)。这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两人)集体商议后三年时间内向管理对象收取工作经费4万多元,开支工作经费约1万元后剩余3万多元,没入帐,最后以值班费名义发给职工,现两名职工被追究为个人受贿罪,正确吗?
自然生长的树木(天然林)归集体所有,是法律行为还是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的事实:1950年(合作化前),申诉人的父亲从孙家窝棚村下坡子引进元宝柳树种子,父子在自家门前小河北岸,西至砬头,东至兰日发老房西墙外水沟心,在防水大堤向水那边堤的基部种植大量的元宝柳,为保护堤里祖遗土地和房屋,预防洪水造成灾难,造福于人类。经祖祖辈辈精心管理,已长成参天大树39株(含一棵核桃树)。这
有的人利用肉鸡开QQ业务,那这种行为严重吗? 都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法律上是怎么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