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位律师: 想必有不少的律师浏览过《被告人于国银非法拘禁犯罪一案一审判决》了,不知道都看出了什么?我在这里对案件的真实情况给大家作简单的介绍,看尊敬的律师们怎么看待本判决的对错。 于国银和赵丽之间的孽情始发于2007年。07年的秋冬之交。二人就双方到湖北的襄樊游历,回来后关系并没有明朗。08年端午节,赵丽就第一次住进了于国银家,当时于妻赵文丽也还在家,因为二娘家是一个村的,赵丽老公又不在家,住几天也没有什么。时间长了于妻舅看出问题了。发现他们有不正当的关系后,就在第一时间向赵丽的公婆和娘家父母反映了情况。上方的老人都说没有此事。于妻在无奈之时出外打工了。这样赵丽就鸠占鹊巢的住到了于家。后来在赵丽老公和于国银辩护人的影响下,赵丽回到了婆家,随后就随老公出外打工了。 赵丽在外打工期间还用手机发短信纠缠于国银,后来在09年的8月以后就索性回来了,回来时她让于国银去接的站。到家就不走了,一直到案发的前三天才离开。期间于妻赵文丽因怀孕身重回到家里待产,到09年10月23日生下一子(农历),赵丽还没有走的迹象,还侍候起于妻过月子了。三人就过起了莫名其妙的生活了。赵丽在于家做饭刷碗,晚上和于去地里拔草,什么都干。到09年三月中旬,赵丽看住在于家这么久了,也拆不散于的家,无奈就走了离开了于家。离开于家后。赵丽的母亲就到派出所告发。09年3月29日于国银就被抓。 经过一次侦查,二次补充侦查。检察院与09年11月1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10年的5月24日,一审才作出判决。期间检察院就其超期审判,发错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于国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判决一审审案程序违法,于10年8月2日判决发回重审。重审于10年11月17日作出于国银有期徒刑2年的判决。本案一审、重审三次开庭,控方当事人赵丽及其证人都没有到庭参加庭审,更没有接受法庭的调查,就其主张的事实和证人证言证词也没有通过嫌疑人和辩护人的质证。法庭对于国银在一审的第一次庭审时,向法庭陈述的自己在被抓的第二天,被带到第二地时遭受刑讯逼供的事实,只取得了派出所和看守所的证明,说没有实施过刑讯逼供。派出所在提请批捕时,超期两天。现在于国银已被羁押快两年了。派出所有刑讯逼供的行为,还存在着超期违法,法院一审、重审都严重超期,最严重的是法院的超期,不但严重的违法,肆意的践踏法律,更是利用时间来对于国银的健康和意志的摧残,逼迫于国银就范。重审审判长说于国银,重审后没有提出上诉,也不让辩护人会见于国银。请各位律师出出主意,我作为辩护人,我怎样去控告他们?
2010年12月底,我在网上发布售房信息,中介公司主动找上门来(未委托其),并与其推荐的客户达成了初步协议。现在,因我这边要落户口而短期内无法过户出去,我提出11年8月左右过户、交房,下家不同意,要马上交房,故我提出终止协议,现在面临被下家及中介公司诉讼的问题。 协议比较简单就两页纸,若您能帮忙看看,我发
我有两个问题: 一是我有一处公有住房是老式日本房70多平米,有我租赁使用。此房带有一个地下室(锅炉房)也接近70平米,我的问题是这个地下室在我动迁时能否算做面积。 另一个问题是,儿子的住房(产权住宅)是一门头房36平米,现已为儿子私人公司,按政策一直缴纳税款,此次动迁是否能作为公建动迁处理。
事故地点是一条双向单车道~没有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我是机动车 由东向西沿中线行驶。对方是非机动车,也是同向。对方因为要绕开停在路边的垃圾车,骑行到路中间,自行车的手柄划到了我的后车门。非机动车人员手有点搓伤。我想询问一下,这起事故的责任认定。
尊敬的律师: 您好! 我向您咨询一个有关离婚财礼判决的情况。 两年前我向女方給财礼28000元,其他物品折合人民币10000元,总共38000元,这些都有证据。 随结婚2年,但婚后同居总共不到10天,两年来女方一直和别人同居,现女方坚决离婚。 同时女方与我结婚前也与别人结过婚,离婚情况与我类似。
婚后 由父母出资按揭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且由父母还贷的 离婚时房产该如何分割 是否为个人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