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本溪的一处平房前年十月请人制做安装了一个铝合金避风阁,当时没签合同,只是我在对方算出金额的一张单子上签了字(现在那张单子已经变成了一张欠条)。安装完成后我发现存在很多问题:1.铝合金窗本来定用壁厚1mm的材料,实际很多地方壁厚只有0.8mm; 2.不锈钢门上每条焊缝只焊了一个点而且不平整;3.门玻璃距地500mm采用了3mm厚的平板玻璃;4.顶子采用了5mm厚的平板玻璃,能够看到明显的下垂。我马上要求对方立即修改,否则拆走,对方答应修改,但一直没来。现在对方拿着“欠条”来结账并扬言要起诉,我应该如何应对?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问题
针对其中第九条与第十一条的比较:雇员给雇主造成意外损失,所以雇主有权向其雇员要求赔偿;同时,雇员因在雇佣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也有权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否说双方都有追究对方赔偿的权利同时兼进行赔偿的责任?赔偿比例没有统一标准么?具体怎么算? 这是两种情况么?在一个纠纷中完全可能有这两种赔偿存在吧
我有个朋友雇佣了一临时保姆,在工作第一天该保姆在擦玻璃时,不慎从楼上坠楼身亡.后经现场勘察是因为阳台的护栏断裂所至.现有两个问题: 1.该保姆是否与我朋友行成劳动雇佣关系?为什么?请告诉我具体的法律条文规定. 2.我朋友在这个事件中应负何种责任? 谢谢
如果某人恶意曝光他人信息,比如身份证、姓名、手机号码、照片等等,在造成什么样的效果下,可以诉诸法律? 还有起诉其人的法律程序大概是怎么样? 广西南宁的律师事务所,哪个比价厉害一点的? 谢谢!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