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好: 我和我母亲是同一单位,82年共同分得住房一套。单位93年房改时卖出了41.25%,我和母亲共同出资购买了该房。2004年母亲病故,病故之前立下遗嘱,有其弟继承。弟在我不知的情况下、据此遗嘱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登记为弟的名字。2006经法院判决:在41.25%里面我享有49.25%,弟享有50.75%,剩余58.75%归厂所有。我通过执行程序办理了共有产权证、登记为我和弟的名字。我收回了49.25%的产权。2007年单位将保留的58.75%的产权全部出售给了我并和单位签订了《住房部分产权转换为全产权合同》,现已转为全产权。但房管局说:需要弟共同到房管局办理或持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才能办理单位卖给你的部分。弟不配合办理这一部分。我与2007年5月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最后我要求其弟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起诉到法院,可法院不受理并说这是房改房不属法院管辖。向我这种情况,法院不受理、房管局不办理、共有人又不履行共有人义务、但我手续又已完善、我该怎么办才好。我找到兄弟、虽弟搬出法院判决的一间、但另一间被弟占着而租与别人。我拿合同给他看、弟说:签合同没通知他到场、他也该有权力购买单位剩余的58.75%。合同虽然是真的、但房管局没有给你办全产权证。我要问的是:一、弟不是本厂职工、他有权力购买单位剩余部分产权吗?二、我和单位签订合同必须要通知他到场吗?三、由于弟不配合办理、现在我无法办理房管局颁发的全产权证。四、全产权证与合同在法律上是不是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呢?弟说就凭你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坚持不搬,我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想得到你们的支持和法律援助,怎样才能让法院受理此案呢?想寻求政府的帮助。请尽快帮我回话。谢谢!
陈五
2008年9月8日
我厂剩余部分58.75%的产权、法官说:法院没有权力管单位的事情、你非要到法院来起诉。还说:你和你弟在41.25%里面的产权份额早已经被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所确定。至于厂余下部分、你可以找房管局产权处、叫产权处把单位余下部分划给你不就完了吗?如果房管局不办理、就告他行政不作为。可房管局说:不是不给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关健是要收回你弟的共有产权证、方可办理。可是你弟不想配合你这当哥的一起办理、房管局也没有办法。房管局又说:要么你诉讼到法院、拿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裁定书到房管局来、也可办理。这样你弟来找我们房管局、就可以把执行通知书拿给你弟看、我们也好说话、对大家都有好处。还说法院是执法机关、有这个权力、而房管局没有这样的权力。只有通过法院判决或裁定、你的问题才能得到解决。我再次诉讼到法院、要求对财产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说:基于讼争房屋的特殊性,在房管部门尚未就单位出售的剩余产权为原告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情况下,暂不宜对讼争房屋进行分割。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现在法院不受理我的诉讼请求、那我该怎么办才好。
在房子没被房管局登记之前、只能享受合同权力。我要问的是:一、我能享受合同那些权力。二、我虽然收回了法院判决的一间、但单位把剩余58.75%的产权卖给了我、那我凭合同在法院不受理的情况下、能不能收回被弟占有、应该属于我的房间呢?我可不可以收回。谢谢!
陈五
2008年9月17日
调解书上写着:寒暑假可以随我共同生活,可是男方坚决不执行,我上法院,他们还说探视权是一种行为。需要商议受不受理,让我等着,那要我等到什么时候呢》法院不管,那我自己又能走什么样的路呢?
丹东的棚户区改造政策明文规定18平方米以上的与房屋结构相同,并长期在此居住,别处无住房的,按每平方米900元交纳代建费,棚户区大部分都是30平米的房屋,多是老人居住,在50平米内规定差价600元,而大部分需要照顾的老人,两代人在一起至少需要60平米,50平米到60平米之间的差价爱阳镇居然要1350元,再扩大面积到70
我有一套房改房面积是55.8平米,如果拆迁昆明市是怎样的补偿政策呢? 麻烦资深律师邦忙解答,谢谢! 如果回迁的话听中介说可以在原有面积上补偿1.4%是这样的吗? 麻烦律师帮忙解答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