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难道房改房、国家和法院就不管了吗?
难道房改房、国家和法院就不管了吗? 各位律师好: 我和我母亲是同一单位,82年共同分得住房一套。单位93年房改时卖出了41.25%,我和母亲共同出资购买了该房。2004年母亲病故,病故之前立下遗嘱,有其弟继承。弟在我不知的情况下、据此遗嘱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登记为弟的名字。2006经法院判决:在41.25%里面我享有49.25%,弟享有50.75%,剩余58.75%归厂所有。我通过执行程序办理了共有产权证、登记为我和弟的名字。我收回了49.25%的产权。2007年单位将保留的58.75%的产权全部出售给了我并和单位签订了《住房部分产权转换为全产权合同》,现已转为全产权。但房管局说:需要弟共同到房管局办理或持法院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才能办理单位卖给你的部分。弟不配合办理这一部分。我与2007年5月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我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最后我要求其弟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起诉到法院,可法院不受理并说这是房改房不属法院管辖。向我这种情况,法院不受理、房管局不办理、共有人又不履行共有人义务、但我手续又已完善、我该怎么办才好。我找到兄弟、虽弟搬出法院判决的一间、但另一间被弟占着而租与别人。我拿合同给他看、弟说:签合同没通知他到场、他也该有权力购买单位剩余的58.75%。合同虽然是真的、但房管局没有给你办全产权证。我要问的是:一、弟不是本厂职工、他有权力购买单位剩余部分产权吗?二、我和单位签订合同必须要通知他到场吗?三、由于弟不配合办理、现在我无法办理房管局颁发的全产权证。四、全产权证与合同在法律上是不是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呢?弟说就凭你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坚持不搬,我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想得到你们的支持和法律援助,怎样才能让法院受理此案呢?想寻求政府的帮助。请尽快帮我回话。谢谢!
陈五
2008年9月8日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mnbvcx……(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08-09-18 16: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