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证人不出庭作证,又由于原告没有当庭出示这个证人的身份证原件,所以被告不承认这个证人写在身份证上面的证词,当庭就没有质证这份证词.法院的判决不提以上环节,也不提这份证词是否有效,直接判被告败诉,这是认定事实错误吗?还是定性不正确?还是适用法律错误?
所以被告不承认这个证人写在身份证复印件上面的证词,当庭就没有质证这份证词
一.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 判决对原告提供的大量足以证明洛阳市拆迁办为润峰公司核发的(98)第9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予撤销而非仅仅是确认违法的证据、事实未予认可,甚至只字未提。这些事实和证据主要有: 1.《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的主管部门,其
一.裁定对原告提供的大量足以证明洛阳市拆迁办98年11月28日发布的拆迁公告应予撤的证据、事实未予认可,甚至只字未提。 1.《洛阳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四)依法审查拆迁申请,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拆迁公告。市城市建设拆
我在保安公司从事保安工作13年(1997年至2010年),保安公司没有给我交纳养老、失业保险,经劳动仲裁裁决保安公司一次性支付养老保险补偿和失业补偿。保安公司不服裁决并上诉到法院,理由是裁决没有将本案事实查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保安公司认定,它属于公安部门主管的国有保安分公司,为保安员参加的社会保险都是按照上级
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在认定事实上明显存在问题;首先在审查内容和重点对象上出现严重的偏差,因为就一审行政诉讼的上诉案件,法院本应就正阳县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尤其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而不应就上诉人杨勇(一审的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
伪造印鉴转走资金,银行竟不担责?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
案情:二年前与被告1合资开公司,其趁我外出旅游期间,将公司基本帐户上所有资金转入个人帐户后挥霍或藏匿,因怀疑转帐支票上我私章印文(个人保管)为伪造,也将银行同列为被告2。在一审诉讼中,对转帐支票上我私章印文进行了二次司法鉴定(即银行印鉴卡上与转帐支票上我私章印文进行真伪鉴定),结论各为不一致、一致,一审采
急!急!急!请问这种情况应该说是法官适用法律错误还是说法官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称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是针对医疗期的规定,并未对病假工资问题作出规定。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五条有“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不能说“并未对病假工资问题作出规定。”请问这种情况应该说是法官适用
律师您好 “法院最终认定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程序违法
律师您好 “法院最终认定公安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程序违法。由于此处罚决定已执行完毕,已无可撤销的内容,故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确认这1行政处罚决定违法” 请问这是什么意思?这样还会有违法记录从而影响以后的政审么?
您好,我的户口本上的名字正确,但身份证上的名字错误,可以改吗,我还是高二学生
您好,我的户口本上的名字正确,但身份证上的名字错误,可以改吗,我还是高二学生。
交通法写明,对上路行驶的机动车应按规定悬挂号牌。但是我在路边停车之后,已经熄火并且从驾驶座位下车,将牌子摘下,依然被交警拖走并且被处以扣本及记12分,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扣本期间交通费是否应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