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债务人不直接还钱或不直接出卖财产还钱?而鼓励债权人成立诉讼自己,并配合申请财产保全出具无须担保的承诺和支付其所发生的法律费用?请见和的《 偿债会议纪要》:
时间:2015年1月19日星期一
地点: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参加人:
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普提金公司”)副总经理汪艳、陈乐龙主席代理人陈薇
普提金集团众VlP认筹、商铺及车位返租散户(简称“众债权人”)代表谢重新、陈军、朱忠铭、贾旭彩
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王运年、文有龙、李银海、高明四位律师
会议内容:就落实2015年1月15日,普提金公司及陈乐龙主席签署债务《兑现承诺方案》及《配合诉讼承诺》内容,有关具体操作方式与步骤进行讨论。经三方充分讨论协商,形成如下纪要内容:
1、普提金公司接受和同意众债权人集中成立一家公司(下称新公司),由五十位股东组成,然后以新公司名义向法院起诉,并采取财产保全方式查封、扣押、冻结“居然之家”一期部分资产。普提金公司保证,新公司拟申请查封的“居然之家”一期房产,除所欠银行7亿元左右的借款已设置抵押担保外,没有其他债权人对此资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2、由新公司和众债权人向普提金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普提金公司按转让对象及“回执单”确认的债务总额向新公司出具债务确认书,新公司此作为向法院起诉的债权证据。
3、由新公司对其同意转让的全部债权进行统计造表,普提金公司在收到该报表后一周内核对并盖章确认。
4、普提金公司承诺按《配合诉讼承诺》执行,为新公司提供诉讼方便,即承担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以及律师费用,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案件受理费的缴纳(减交、免交、缓交)由普提金公司与法院协商确定。新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若法院需要提供担保,由普提金公司向法院出具无须担保的承诺书。
5、法院受理该案后,普提金公司同意在短期内与新公司就确认的债权达成调解协议。
6、普提金公司承诺,2015年4月29日前未能偿还债务时,新公司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7、普提金公司承诺:在新公司以受让债权通过诉讼程序仍未能全部或部分清偿债权时,新公司可以将尚未得到清偿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回转到众债权人,由其再向普提金公司直接主张。此程序仍采用本次债权转让的方式,由新公司与众债权人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并由新公司通知普提金公司向众债权人偿还债务。
8、普提金公司及众债权人代表人同意,新公司委托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诉讼,代理期限为本案终结时止。律师的费用金额、支付日期及方式为:费用金额按普提金公司确认的转让债权总额1%据实计算收取,分期支付即在本次纪要形成3日内支付50%,余款在众债权人实现权利时一次性支付完毕。支付方式为普提金公司将律师费用支付给代理律师指定的银行帐户。同时,由普提金公司与新公司股东对此项律师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以上纪要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均应严格履行。
本纪要经会谈参加人盖章、签名生效,一式三份,各方持一份。
普提金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参加会谈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普提金集团众VlP认筹、商铺及车位返租散户代表:
年 月 日
湖北玉沙律师事务所(盖章):
参加会谈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为什么债务人“普提金公司”不直接还钱或不直接出卖财产还钱?而要鼓励债权人成立“新公司”诉讼自己,并配合“新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出具无须担保的承诺和支付其所发生的法律费用?请参见《 偿债会议纪要》。
新公司作了如下疑释解答,对吗?
各位债权人:
今天下午召开大会后,有部分债权人提出一些疑问,现综合解答如下:
1、为什么要设立新公司进行诉讼??为什么不采取集团或共同诉讼,的方式呢?
答:每一个人债权人与菩提金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关系,合同内容不同,执行的利率不同,计算方式均不同,不具有共同性,故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共同诉讼与集团诉讼的法定条件。即使以共同诉讼或集团诉讼的方式诉讼,法院均不受理。
固然债权人可以单个提起诉讼,但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需要提交与被保全财产相当价值的担保,显然单个债权人不可能提供如此巨额的担保资产。所以,人民法院不可能准许和实施财产保全。
2、债权转让有风险吗?能否顺利转回给债权人?是否需要提交回执单的原件?
答:债权转让的风险是有可能的,但是风险不在于新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挪用、侵占散户的债权或资产。如果菩提金集团在4月29日前有现款支付,新公司通知菩提金公司直接向各债权人支付,支付完毕公司自行解散。4月29日之后,通过诉讼所得到的执行款项,由法院直接支付到公司委托的公证处,由公证处直接向众债权人支付。
如果公司通过诉讼仍不能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公司将众债权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回转,由新公司向普提金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回转债权的方式与本次转让债权形式相同,这样众债权人又成了普提金公司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只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况且,在此之前,维权委员会与普提金集团会谈时就此达成共识,普提金公司表示同意和接受。
本次债权转让只需提供与“回执单”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故不收取“回执单”原件。
3、我们的债权转让给谁呢?各股东与散户、公司是什么关系?
答: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新成立的公司,由公司法人持有,并不是转让给推举的代表个人或者公司股东。被推举代表成为公司股东,其与债权人之间属于委托关系,并非债权所有人;公司只是通过诉讼达到实现债权目的平台或工具。
4、债权转让给新公司后,债权人与普提金公司是否还存在债务关系?还能否通过自己的方式向普提金公司行使维权行动?
答:因为成立的公司是为了实现债权的平台或工具,是一种技术处理方式,所以债权人转让债权后与普提金公司之间在事实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债权转让后,债权人不能通过自己的方式向普提金公司维权,只能通过公司依法维权。
5、未进行债权转让的人是否享有被保全财产后分配权?
答:肯定不行。因为财产保全是以转让财产的数额申请和主张的,未转让的债权不在其中。
是不是理解为:被申请人债务人(公司)下落不明,无需送达.更不用公告送达.因为法院只是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做出的裁定,并不涉及被申请人债务人(公司)的问题?是这样理解吗? 是不是理解为:被申请人债务人(公司)下落不明,无需送达.更不用公告送达.因为法院只是对债权人的破产申请做出的裁定,不给予受理破产,并不涉及被申请人债务
原告可根据《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吗?
原告投资,被告参与的承包土地退耕还林的承包土地合同,被告擅自欺骗政府签了他一个人的名字。后赖账,不承认原告曾经投资,合伙的退耕还林协议,经县、市法院判决,高院裁定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然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拒绝在县乡退耕还林补偿款报表上签字。法院难以执行。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
原告可根据《合同法》第73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吗?
我与被告合伙承包土地退耕还林。我投资,被告出人力跑腿。并签《退耕还林合伙协议》,但土地承包是他欺骗政府说他一个人的,签了字。据此他否认我投资、合伙。经县、乡法院判决,高院裁定我获得了应得的权利。然被告拒不执行判决,拒绝在县、乡退耕还林补偿报表上签字。使判决难于执行。据此,我以债权人的身份 可以向人民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吗?
我与被告合伙承包土地退耕还林。我投资,被告出人力跑腿。并签《退耕还林合伙协议》,但土地承包是他欺骗政府说他一个人的,签了字。据此他否认我投资、合伙。经县、乡法院判决,高院裁定我获得了应得的权利。然被告拒不执行判决,拒绝在县、乡退耕还林补偿报表上签字。使判决难于执行。据此,我以债权人的身份 可以向人民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股东又无法组织清算,公司的债务如何才能归还,债权人如何才能追加公司股东为债务人
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股东又无法组织清算,公司的债务如何才能归还,债权人如何才能追加公司股东为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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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的债权被保全(是调解书),债务人和债权人在诉讼期间,债务人有权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债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