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付判决的违约金,迟延加倍的利息从那一次判决的日期开始计算?
我起诉一审判决对方十日内支付违约金,迟延履行加倍支付利息。双方都上诉至中院,十个月后二审判决维持原判,至今(又3个月)对方也未支付违约金。我现在正在准备申请再审、乃至下一步申请检察院抗诉。如果都维持原判(判决不公!)。想请教:对方应否支付 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加倍利息?如果应该支付利息 是从一审判决的日期开始计算利息吗?谢谢你!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于十日之内偿还原告借款12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20万为基数,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起至偿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说
总共是54500块钱,从2010年11月24号判决到现在未给过一分,然后判决书上有这样一条(如果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那么这个利息是怎么算的?到今天已经2年零4个月了,利息是多少?
我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款是11554元,我想要35天的利息,是不是我这样算的11554×0.056(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2÷360×35(天数)=125元 是不是这样算?
法院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天数是算到把被执行人的钱转到法院的日期为止,和我算的不一样,还有没有程序可以走?
申请强制执行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怎么计算?怎么书写?判决日期是2013年7月9日
申请强制执行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怎么计算?怎么书写?判决日期是2013年7月9日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今有一案件原判决书判定:利率标准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支付,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则应该怎么支付利息?应该按人
2008年的一份判决,被告赔偿15.3万元,申请过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书上没有写逾期 不支付的利息,请问现在可以主张利息吗?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如15日生效后不履行加法2倍利息,计算期是一审生效后,还是二审生效后计算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院判决十五日后不履行加2倍利息,是从一审生效期,还是从二审生效期开始计算